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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遭前任骚扰怎么办?

恋爱分手后

遭前男友纠缠骚扰

是忍气吞声

还是依法维权

跟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王某和孙某原为情侣关系,在短暂交往两个月后,王某因不堪忍受孙某的暴力行为而主动提出分手。没想到这竟是王某“噩梦”的开始,电话恐吓、跟踪尾随、当众辱骂、暴力威胁……王某被孙某持续骚扰、恐吓3个月之久。期间,王某曾多次报警求助,警方亦先后对孙某进行两次拘留。然而,孙某解除拘留后,恼羞成怒,更变本加厉地对王某进行骚扰、恐吓。在办案民警的建议下,王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义在于制止已经发生的或者潜在的家庭暴力,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确有发生冲突的事实,为减少双方之间的对立冲突,避免双方日后产生更大的矛盾。故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骚扰、跟踪、接触、辱骂、威胁、殴打等行为。

 

鹏法君说法

20231213093704257

李安武

福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一级法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这一修订的背后,是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深刻认识和积极行动。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鹏法君在此提醒,恋爱、婚姻本应是为彼此提供依靠的港湾,绝不是施暴者的“庇护所”,遭遇家暴请勇敢说“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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