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会计遇上假老板
被骗的巨额损失
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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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你马上从公司账户上支付58万元给a公司,相关手续以后再补……”某天,d公司的财务舒某突然在qq上收到老板“张总”发来的消息,要求其立马向a公司转账设备款。事关紧急,又恰逢张总外出开会,张总特地交代过有事不要打电话,微信联系。舒某遂按“张总”要求转账。
直到第二日,等张总回到公司,舒某才得知被骗,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事发当天,诈骗分子通过假冒a公司财务的方式,以洽谈商务为由,诱使舒某添加其qq好友,随后诈骗分子改变其qq昵称和头像图片,伪装成d公司老板“张总”实施诈骗。事后,d公司以舒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舒某赔偿损失58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发时,d公司与舒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d公司在劳动用工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一般应由公司自行承担,但对于劳动者因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本案中,舒某被欺骗时,丧失基本判断,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实身份及汇款指示,直接操作将d公司资金转至诈骗账户,造成d公司资金损失,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舒某对d公司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经查,d公司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存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通知、指示划拨资金的情形,证明d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未严格落实相关财务审核制度,亦疏于对员工的监管。d公司作为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和监管者,未能从制度设计以及实施上尽到主要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舒某对d公司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即向d公司赔偿5.8万元,驳回d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胡超
福田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劳动者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对不当履职行为承担责任与否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首先,要确定劳动者有无正当履职、善尽勤勉义务。鉴于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仅在劳动者履职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应认定劳动者未正确履职;如没有过失或仅有轻微过失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的限度。劳动者虽应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劳动者的隶属性及弱势地位、风险收益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以完全填补损害为原则,而应以限额赔偿为主。
再次,从公平角度看,劳动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合同,劳动者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减让。
鹏法君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运营中要落实严格的财务审核制度,切莫贪图方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也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对于网络、电话中的转账汇款要求,务必和企业负责人或直接领导当面确认核实,以防落入诈骗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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