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凯发ag旗舰

12368
兴趣班没兴趣,预付款能退吗?

娃对已报名的兴趣班失去“兴趣”

家长能要求商家退钱吗? 

课外辅导班教学质量差

消费者想退款却被索取过高违约金

咋办?

预付款消费需谨慎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避开预付式消费的“坑

案情简介

20224月,老赵为孩子小赵在某培训机构报了名,约定培训机构为小赵提供音乐、美术等课程培训,数量为180节课,培训费用共计3万余元。同时,培训机构赠送给老赵金属拉杆箱、校服、书包等礼品。双方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约定消费者如有退款需求,已上过付费课时数三分之一以内课程者,应付总金额25%的违约金。此外,商家退款金额将另扣除360元注册费及礼物费用。

没想到,小赵在上了7节课后,因对课程设置和任课老师不满,对培训班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为此,培训机构安排小赵到更远距离的另一培训点上课,但小赵仍然对此不满,不愿意再去上课。老赵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学服务质量太差,又因为更换的上课地点过远,于是想要解除合约,并要求培训机构退回部分预交款。

20231月,老赵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判令培训机构在扣除7节课时费及10%违约金后,退还预缴剩余课程费用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课程销售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以被告教学水平差、小孩对课程有抵触情绪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协议,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课程不符合约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违约,故原告不享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考虑到案涉《课程销售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培训课程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案涉协议的履行需以原告小孩积极配合为前提,不宜强制继续履行,故本院认定案涉《课程销售协议》于2023年2月解除。

关于被告应退还的剩余课时费用,因原告系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一方,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协议虽对退费规则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原告的责任,限制了原告的退费权利。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履行情况、原告违约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剩余课程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鉴于协议明确约定,退款金额须扣除360元注册费及礼品费用,被告主张退费金额应扣除该360元,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课程费用28964元。

鹏法君说法

20230601160717580

民事审判二庭(速裁庭)范桃江

预付费式服务合同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的消费金额,再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享受服务的合同,具有一次性付款多次消费、消费周期长等特点。本案教育培训合同属于典型的预付费式服务合同。同时,教育培训合同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预付费式服务合同,其履行应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当消费者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对经营者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后,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在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消费者违约程度、经营者可得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判定消费者应当承担一定违约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性、对消费者违约的惩罚性和对经营者补偿性的统一。

鹏法君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式服务时需多作比较、慎重选择,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同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尤其是合同中有关退款条件、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的约定,再结合自身实际需要,理性购买、充值预付式消费卡,并妥善保管好预付凭证、合同、宣传单、发票等,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分享到:

附件: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