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义务帮工范畴。然而,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责任呢?让我们通过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厘清各方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向某系福田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张某霞系二人儿媳,并受前者委托代理房屋出租事宜。2021年1月8日,经小区保安李某介绍,张某霞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后案外人将房产转租,李某从中收取两笔中介费。租赁期满,李某帮忙清理房屋,并叫上从事废品回收的郑某一起打扫,郑某在搬运一块断裂的玻璃时,因玻璃自然破碎致其右手臂受伤出血住院治疗12天。郑某委托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其为七级伤残。
2022年2月10日,郑某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张某霞、张某、向某连带赔偿653119.40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当事人之间关系应如何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原告系帮工人,被告张某、向某作为房产所有权人系被帮工人,被告张某霞、李某均系管理案涉房产的受托人。
二、关于四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帮工人,其从事职业为废品回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具有高度的预判能力,但操作过程中仍然未对破损玻璃进行包裹防护处理,亦未佩戴手套等防护设备,对案涉事故损伤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李某作为帮工行为的在场人员,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同时李某系本案帮工行为的实际促成者,且其基于案涉房产租赁行为具有一定获益,被告李某应当给予原告一定补偿。李某的行为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张某、向某承担,综合认定被告张某、向某对原告损失承担5%的侵权责任。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向某赔偿原告损失21843元,被告李某补偿原告损失5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本案已生效执行。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一庭雷敏
在义务帮工中,提供帮助的一方为帮工人,接受帮助的一方为被帮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帮工人在帮工时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和帮工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可以判令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适当补偿。
日常生活中,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应当履行对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风险,否则被帮工人需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帮工人在提供帮助时,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有效降低被帮工人的责任风险。相信通过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共同努力,义务帮工的助人美德能够得以更好弘扬。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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