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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有风险,万一受伤如何维权?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义务帮工范畴然而,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责任呢?让我们通过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厘清各方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向福田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张霞系二人儿媳前者委托代理房屋出租事宜2021年1月8日,经小区保安介绍,张霞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案外人将房产转租从中收取两笔中介费。租赁期满帮忙清理房屋并叫上从事废品回收的一起打扫郑某在搬运一块断裂的玻璃时因玻璃自然破碎致其右手臂受伤出血住院治疗12天郑某委托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为七级伤残。

2022年2月10日郑某诉至福田法请求判令李某、张某霞、张某、向某连带赔偿653119.40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法院审理

福田法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当事人之间关系应如何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原告系帮工人,被告张、向作为房产所有权人系被帮工人,被告张霞、李均系管理案涉房产的受托人。

二、关于四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帮工人,其从事职业为废品回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具有高度的预判能力,但操作过程中仍然未对破损玻璃进行包裹防护处理,亦未佩戴手套等防护设备,对案涉事故损伤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李作为帮工行为的在场人员,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同时李某系本案帮工行为的实际促成者,且其基于案涉房产租赁行为具有一定获益,被告李应当给予原告一定补偿。李的行为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张、向承担综合认定被告张、向对原告损失承担5%侵权责任。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向赔偿原告损失21843元被告补偿原告损失5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本案已生效执行。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一庭雷敏

义务帮工,提供帮助的一方为帮工人,接受帮助的一方为被帮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帮工人在帮工时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和帮工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可以判令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适当补偿。

日常生活中,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应当履行对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风险否则被帮工人需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帮工人在提供帮助时,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有效降低被帮工人的责任风险相信通过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共同努力,义务帮工助人美德能够得以更好弘扬。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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