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广告语诱人而购买某品牌的酒尝鲜,喝起来感觉和广告宣传差距甚远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退款并道歉,可以吗?来和鹏法君一起看下这件因酒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阿文(化名)在某酒业公司购买一瓶某品牌酒,价格998元。同日,某酒业公司向阿文开具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阿文邀请好友一起品尝该酒,觉得味道一般,质疑其市场规模及占有率未达到广告所称“中国两大酱香白酒之一”,并觉得因相信上述广告语的误导而购买了该酒。据此,阿文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酒业公司停止使用宣传的广告语,并退回购买款项988元,在涉及的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原告提出因虚假广告误导购买了涉案品牌酒,要求退款。对于涉案广告语,中国广告协会提供了相应的《广告咨询意见书》,认为该广告不违背《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可以刊播。原告认为某酒业公司虚假宣传,但相关主管机构并未对涉案广告语进行认定或处罚,原告该主张依据不足。其次,原告购买的涉案品牌酒,该产品属于酱香类白酒并无争议,不存在货不对板或欺诈情形,原告以受广告误导购买涉案品牌酒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并在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原告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酒类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大量上升,“酒类广告语”是否关涉引人误解的宣传,酒类广告语在不确定产品是否如表述一般的情况下,消费者应作出合理判断。本案从广告语是否有引人误解角度切入,分析广告语的适用范围,案件生效后,该酒类企业广告语随即进行了大幅改动,恰从侧面印证了裁判的普法价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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