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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制造“利率幻觉”,实际利率怎么算?

近年来我国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一些机构为了吸引顾客,只宣传较低的表面利率,实际利率却高出许多,表面优惠、实则高息,遇上这类“利率幻觉”,借款人该如何清醒应对?

案情简介

20161219日,小朱与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签订《装修贷款三方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约定,小朱委托金融公司向信托公司代为申请47000元贷款用于装修,贷款期限36个月,每月20日还款,贷款月利率为0.6%,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如小朱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应立即偿还拖欠款项并应当按照逾期款项每日0.2%的标准向金融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逾期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贷款协议》签订后,信托公司于20161223日向小朱指定账户发放贷款47000元。截止2018720日,小朱共计偿还了30783.7元。此后再无还款。

201811月,信托公司和金融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将其依《贷款协议》对小朱享有的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自20181115日起全部转让给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认为,小朱逾期不偿还《贷款协议》项下欠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金融公司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朱偿还借款本金21998元、利息4748.63元及逾期违约金10952.47元(以尚欠贷款本息总额26746.6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从2020124日起暂计至2022422日止,其后逾期违约金以尚欠贷款本息总额26746.6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贷款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遵照执行。原告金融公司从贷款人信托公司处受让涉案债权,并依照协议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后,依法可请求被告小朱直接向其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还款金额的认定:

在被告偿还部分本金后,随着被告实际占用本金的金额递减,月利息却仍按照初始本金数额计算并且固定不变,没有随着实际占用资金递减而递减。此种利息计算方式中,固定数额的利息相对于递减的实际占用资金,导致实际各期利率不断提高,整个借款期间的实际利率远超合同表面约定的利率,每月还款额所隐藏的实际利率具有隐蔽性,仅凭被告在贷款合同及借据上的签字,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披露了涉案借款的实际利率,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同意按实际利率计付利息,因此涉案贷款的利息应以被告实际支用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计收。

经核算,在贷款到期时,被告应偿还贷款本金47000元、利息5398.91元,共计52398.91元。原告确认被告实际已还款本金25002元、利息5403.37元、逾期违约金378.33元。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故已经扣收的378.33元逾期违约金应作为被告还款。

因原告不主张被告支付合同期内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抵扣被告应还未还的本息,抵扣后,截至贷款到期日,被告仅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1615.21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欠的本金及利息超过法院认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2020124日起,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收逾期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低于合同约定标准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小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融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615.21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21615.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1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庭长 魏巍

贷款利息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借款人实际利率,以对借款人收取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如果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利率条款,并进行充分解释说明。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借款47000元、期限36个月,每月还款1455.53元。经核算,借款人真实负担利率为年息17.52%。贷款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将计算利息的真实方式告诉借款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合同约定的每月等额还款金额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计算借款人尚欠借款本息时,执行合同约定利率标准,以实际借款数额核算借款人应承担的利息,借款人多还的利息应用于抵扣借款人尚欠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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