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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公章分离,谁能代表公司意志?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言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但公司公章也是代表公司意志的重要标识。当法定代表人不持有公章,且与公章持有人发生冲突时,哪一方能够代表公司意志呢?

案情简介

苏某是某集团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0年6月,某集团公司与陈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某集团公司把陈某诉至福田法院。

福田法院受理此案后,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于2020年10月22日向福田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并提交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的某集团公司股东会决议,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同日,某集团公司代理人向福田法院提交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不同意撤诉说明》。

关于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公章持有人谁能代表公司意志的问题,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与代理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律规定代表公司意志,在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本案中,公章持有人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据证明某集团公司授权其代表公司意志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苏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与盖有原告公章的起诉材料内容冲突,原告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不确定,存在矛盾。原告某集团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决策机关,作出明确撤诉意思表示,应作为原告某集团公司的意志。因此,原告某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某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综合审判庭 二级法官

聂赫男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往往会遇到公司股东存在矛盾、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人章分离”且产生冲突,影响公司的“生死存亡”。对于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持有人哪一方代表公司,不能简单以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表面形式进行认定,应当探求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是否有利于公司作为公司真实意思的一个判断标准,以维护法律构建的公司制度和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是法律拟制主体,商事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公司的公章持有人及法定代表人均可代表公司意志,股东会决议亦可代表公司意志。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在可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存在冲突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定公司的真实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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