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工作,本以为可以开开心心得到酬劳,没想到等来的是工资拖欠。福田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帮助退休再就业的红教练讨回欠薪。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已退休的游泳教练红教练与某咨询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基本工资3500元加岗位薪酬。
某咨询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合同签订后,红教练被派驻在某投资公司上班,担任游泳教练。
在工作中,红教练发现某投资公司给自己安排了大量的课程,7-8月的游泳旺季,更是常常加班,无法休息。每月工资也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少发。在向某咨询公司多次索要工资无果后,2020年8月26日,红教练从某咨询公司离职。
红教练认为,某咨询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恶意欠薪的行为,遂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某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2020年8月26日拖欠工资及赔偿金共计51205.4元。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双方核对清楚的课时,法院予以采纳。对双方有争议的上课课时,因原告红教练提交了具体的授课时间、学员姓名、授课内容记录,该记录连贯完整,法院予以采纳。原告红教练提供了劳务,被告某咨询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劳动争议纠纷,原告红教练的劳务报酬包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每月3500元和教学课时费,原告红教练所称的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出勤费用即加班工资,体现在工资里的教学课时费,不应当又计件又计时地双重计算。
红教练的基本工资和教学课时费如下:
基本工资
时间 | 工作 天数 | 基本工资 |
2009年12月 | 17天 | 2705元 |
2020年1月 | 12天 | 1909元 |
2020年4月 | 15天 | 2386元 |
2020年5月 | 全月 | 3500元 |
2020年6月 | 全月 | 3500元 |
2020年7月 | 全月 | 3500元 |
2020年8月 | 全月 | 3500元 |
总计:21000元 |
教学课时费
时间 | 课时费 |
2019年12月 | 2580元 |
2020年1月 | 1200元 |
2020年4月 | 3340元 |
2020年5月 | 7500元 |
2020年6月 | 6300元 |
2020年7月 | 13400元 |
2020年8月 | 10260元 |
总计: 44580 元 |
因某投资公司2、3月并未营业,某咨询公司应按照最低月工资标准2200的80%即每月1760元支付,合计3520元。
以上各项共计691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4174.7元,差额44925.3元。
原告红教练提供劳务时,与被告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被告某投资公司处提供劳务,两被告人格混同,被告某投资公司作为实际合同履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红教练支付劳务报酬44925.3元;
二、驳回原告红教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一庭 一级法官
赵辉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劳动仲裁是法定前置程序,当事人应当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劳务合同关系,当纠纷出现后,劳务提供者则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方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
劳务提供者需要保留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以证明工作量。本案劳务提供者系游泳教练,有良好的工作记录习惯,提交了自己记录的具体授课时间、授课对象学员的姓名、授课的内容,记录连贯完整,还能辅以与公司其他员工安排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印证,可信度极高,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自己提供劳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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