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高温天,辛苦外出工作,高温津贴还要被克扣,这可不能忍!近期,福田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深圳某网络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2018年4月25日,小胡入职该公司,担任线下运维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包含基本工资2130元,加班工资1370元,浮动绩效工资另算。
除此之外,合同还约定每年6月至8月深圳某网络公司须按照150元/月的标准向小胡发放高温津贴。
因深圳某网络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2021年7月、8月的工资,2021年8月30日,小胡向该公司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
多次催讨工资无果后,小胡于2021年11月23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小胡的部分主张。
小胡(下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以深圳某网络公司为被告,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查明的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事实无争议,予以确认。
关于高温津贴部分,原告要求按照300元/月计算2021年6月至8月期间的高温津贴,符合规定,予以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规定,从2021年6月1日起,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
结合《2021年6、7、8月份的工资表》,被告已经按照150元/月计算了原告的高温津贴,对于已经计算的部分,应予以扣减。据此,核算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高温津贴差额221.74元。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网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胡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高温津贴差额221.74元。
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起上诉。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民事审判二庭(速裁庭)
雷勰
我国各类新业态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中,如本案中的互联网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平台经济,此外还有快递、外卖、跑腿、搬家、家政服务等新业态经济,这类经济中的从业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需要面对较多的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情况。
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每年的6月至8月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向相应员工发放高温津贴。
本案中,用人单位按照150元/月标准计算2021年6月至8月的高温津贴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按照300元/月标准计算,判令用人单位补足欠发的高温津贴,不仅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使企业更加关心高温下作业员工的身体健康,进而对我国整体新业态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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