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当事人选择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增加自己权益保障的筹码。但是,有的人却在诉讼中忘了诚信,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李某就因为恶意财产保全,被某实业公司诉至福田法院。
说起李某和某实业公司的恩怨,还得追溯到2017年8月。彼时的李某作为销售,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销售某实业公司名下位于龙华某小区的三栋房产,李某收取销售佣金并参与分红。半年后,李某自认其已完成三栋房产的销售,但并未收到约定的佣金和分红。于是,李某将张某、某实业公司诉至福田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张某和某实业公司名下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
某融资担保公司向福田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如果保全错误,导致张某及某实业公司产生损失,同意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福田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于当月冻结了张某名下股权,查封了某实业公司名下的三栋房产。
2018年1月,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上述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发现李某在房产交易行为中存在犯罪嫌疑,遂驳回李某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李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李某自食恶果,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某实业公司经此一番,深陷困境。
原来,在李某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某实业公司就已经将名下的三栋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等机构贷款了4500万元。抵押物被查封后,某商业银行等机构立即催促某实业公司提前还款。迫于无奈,某实业公司只好提前归还贷款金额,但也因此让其经营困难。
为了补充资金流动,让公司“活起来”,某实业公司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借款,而这也让该公司承担了更高的借款利息,造成了利息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实业公司将李某和某融资担保公司诉至福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因错误保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查明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李某的保全行为存在过错,该行为事实上对某实业公司的财产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对某实业公司就上述借款与某商业银行等机构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融资担保公司在《财产保全担保函》已明确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提供的保证责任担保,应就李某的上述债务向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判决:
一、李某向某实业公司赔偿3442967.56元;
二、某融资担保公司就李某的上述债务向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李某和某融资担保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遏制滥用财产保全行为,严惩恶意诉讼,维护司法尊严,福田法院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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