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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1500万元!福田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冒充“公检法”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骗子为了牟利,手段越发多样,流程也越发智能化、链条化,不仅分工细致、剧本完整,还有可能跨国跨境,防不胜防!
  近日,福田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冒充“公检法”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审理过程中,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益,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福田法院全部为其指定辩护人,实行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
  此案被告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案情特别复杂,对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基本案情

  组建团队集中管理
  2017年11月,受“番薯文”(在逃,具体情况不详)指使,李某汉、蔡某豪等人陆续扩充人员组成诈骗集团,窝藏在柬埔寨一废弃改建的养猪场内,冒充中国大陆公检法机关,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诈骗。
  “番薯文”为该集团首领,负责承租诈骗窝点场地,处理诈骗资金,招募话务员;李某汉负责统筹管理诈骗窝点运作,和 “番薯文”联系解决诈骗窝点需要购买的公民信息、系统商改号服务、资金处理等问题,并每天与其核对窝点当天业绩;蔡某豪负责维护网络及通讯线路,对电话进行改号,管理“一线”话务员。
  在实施诈骗的通讯设施和诈骗资金的处理渠道安排好后,“番薯文”为招募到的话务员购买机票直飞柬埔寨,由“番薯文”、李某汉、蔡某豪等人从机场将话务员接到诈骗窝点进行集中管理。

  三重骗局引人入坑
  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该诈骗集团实行分工协作,话务员分为“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到达诈骗窝点后,李某汉、蔡某豪会提供相关 “话术” “剧本”供其学习并提供含有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格给“一线”话务员拨打。
  “一线”话务员冒充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民警给被害人打电话,虚构被害人名下的银行卡涉嫌洗钱或其它犯罪,以帮助犯罪地公安机关向被害人核实情况为由,将电话转接至冒充犯罪地公安民警的“二线”话务员。
  “二线”话务员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制作电话笔录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名下的银行卡号、银行卡余额、微信支付宝余额等财产状况。如果被害人资金较少,“二线”人员便会以将被害人的资金转入安全账户为由,提供银行账号让被害人直接将钱存入被告人提供的账号;如果被害人资金较多,“二线”人员便以协助被害人查清“被害人的资金是否来源清白”为由把电话转接至“三线”话务员。
  “三线”话务员假冒专案组领导、检察官或公证处主任,使用手机、qq等工具继续与被害人联系,并提供虚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址给被害人,上面有虚构的被害人被通缉的拘捕令、协查令,假称要冻结被害人所有资金直到案件结束。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三线”话务员便以“帮助被害人证明资金来源清白”为由让被害人开通相关银行网银,骗取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并通过钓鱼网站、网上银行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骗走。

  诈取千万按规分赃
  经查,李某汉等人于2018年6月23日至2018 年11月25日,记录的涉案资金合计约人民币1500万元。
  在诈骗的过程中,“一线”话务员的底薪为0.5万元,提成为5%, “二线”话务员的提成为8%,“三线”话务员的提成为7%,
  另外,潘某方在明知该诈骗集团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每天为该集团成员买菜、做饭,提供生活保障,其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2万元。
  2018年11月下旬,柬、中两国警方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将涉案39人抓获归案。

法院裁判

  福田法院于2020年6月8日至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查明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汉等39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组成人员较为固定的诈骗组织,且分工明确、严格管理,有预谋有计划地冒充“公检法”人员专门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严重,具备犯罪集团的特征,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该集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集团成员应依法予以惩罚。
  被告人李某汉作为该犯罪集团的组织管理者及负责人,系犯罪集团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及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蔡某豪配合、协助李某汉管理犯罪集团,负责网络、技术、后勤、发放被害人个人信息、管理话务员等方面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犯罪集团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等36人受雇加入诈骗集团,作为话务员按照分工在各环节实施电信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犯罪集团的参加者、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方明知该集团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犯罪集团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汉等38人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当庭否认其主要犯罪事实,且拒不认罪,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杨某等6人通过家属进行部分退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潘某双等11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等3人存在前科劣迹,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案各被告人在境外冒充境内“公检法”人员,并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汉、蔡某豪等39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到六千元不等。
  目前,此案正处于上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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