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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知产 | 盗走雇主软件代码自立门户当老板,他犯了什么罪?
  项目经理拿高薪负责管理公司技术部门却利用职务之便盗走公司核心软件代码,自立门户当起了老板。最终,他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工作两月突然离职
背后原因引人深思
  深圳a公司是一家2014年注册成立的科技公司,从事软件技术服务业务。a公司成立以来,自主研发了一套具有网站采编、网络营销、数据采集功能的a软件。
2016年4月,a公司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高薪聘请一名技术部项目经理。吴某看到这一消息后,立即将自己的简历发送至该公司的邮箱。几轮面试筛选后,吴某脱颖而出,入职a公司。
任职后,吴某快速熟悉了公司业务,认真做好项目的计划、安排和管理,把技术部门管理得井井有条,多次在公司会议上受到领导表扬。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另一边,吴某却在打着自己的小算盘。
仅仅过了两个月,吴某突然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听到这一消息后,公司领导既惊讶又惋惜。
核心技术泄露
“幕后黑手”竟是他!
  2016年9月开始,a公司发现,同样从事科技服务的b公司以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销售与该公司a软件相似度极高的b软件,抢走了公司的大量客户。
经过认真比对,b软件的操作界面、功能选项与a公司的a软件非常相似,a公司怀疑,b公司非法获取了自己的核心技术。但是,a公司对a软件一直都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那么,谁会是泄密者呢?
a公司查询了b公司的工商信息后发现,推出b软件的b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注册成立,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正是前不久离职的项目经理吴某的妻子。b公司股东名单中还有两位前不久刚离职的技术部员工,这两名员工都曾是吴某的下属。这时,某科技公司心中的疑惑终于解开了。
作为a公司的技术部项目经理,吴某完全有权限拿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整套a软件代码。
a公司越想越气,来到b公司找吴某等人谈判。吴某等人承认盗取了a软件源代码,还承诺以后不再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几天后,a公司发现吴某仍继续以b公司的名义在市场上销售b软件,而且人已经联系不上了,b公司办公室也搬走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遂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2017年12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调取了两家公司的电脑,并于2018年1-3月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a软件代码和b软件代码进行同一性鉴定。经鉴定,b软件代码文件中有多处代码与a软件的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
于是,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吴某进行了网上追逃。

20200420142858227
 
吴某投案自首
法院依法判决
20200420142942359

经审理查明
20200420143208973

  福田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经查,涉案侵权软件的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979元,该数额应认定为被告人吴某的非法经营数额。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计算机软件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受到我国著作法的严格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和认定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产生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刑。
著作权是法律承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保证其作品不被他人擅自使用,并有权获得他人因使用其作品所支付的报酬。保护著作权是鼓励社会创新的重要举措,更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在市场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也关乎创新创业的动力与活力、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非法使用其任职的前公司计算机软件,并销售牟利,构成著作权侵权。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公司的利益,也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种破坏。严厉惩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弘扬诚信守法的经营意识,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相关法条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凯发ag旗舰的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福法君提醒
  别再心存侥幸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殊不知,知识产权领域的“小偷”也可能构成犯罪,遭受牢狱之灾。同时,市场竞争激烈,窃密手段层出不穷,企业也需重视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铸就“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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