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著作权 实用艺术品 实质性相似 接触
裁判要点
涉案作品(人体模特)具有实用性、艺术性,能够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依据《伯尔尼公约》、《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控侵权作品亦具备上述特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或使用人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12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5661号民事判决(2018年4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bonaveri srl。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是一家由意大利人bonaveri先生创立的服装模特生产商,专业制作服装模特多年,享有很高的声誉,并为此产品开创了bonaveri品牌,具体见网站。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推广,bonaveri服装模特已经在业界享有高度的知名度及品牌价值,并且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享有著作权的各项专有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作为业界享有知名度的品牌企业,原告的产品一经推出,就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并且受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为了进一步明确权利的客体,原告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政府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服装模特美术作品著作权。
被告是一家生产经营各类服装、服饰、内衣,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服饰、珠宝首饰、箱包、眼镜、手套、头饰、鞋帽、袜子、化妆品、香水、家纺、床上用品的涉及、批发和零售,并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星河购物公园专卖店(coco park专卖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非原告制造的,并且与原告设计、注册、生产及销售的服装模特完全相同或者相似的侵权模特产品,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巨大影响,并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其直营店及专卖店的渠道,未经被告许可,通过其非法生产渠道,生产并使用与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相同的或者极度相似的服装模特产品,侵犯了原告依法受保护的作品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构成侵权。被告侵权行为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主观恶意明显,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妨害,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调查取证侵权行为保全证据及维权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模特产品,并且销毁库存的全部侵权产品,提供其生产商信息并销毁全部的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等相关工具;二、被告由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30万元,当庭增加为200万元;三、被告承担原告调查取证和维权费用8万元,当庭增加为20万元;四、被告在《中国证券报》、《深圳商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被告的著作权已经经过著作权登记机关登记,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认为,被告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集服饰品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的大型股份,在中国服饰领域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被告从成立以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2013年,被告聘请国际名模,在美国纽约拍摄公司的年度样片,全程参与此次拍摄工作的公司员工周绍栾先生,收集了大量创作素材,2013年6月至9月,周绍栾在数名同事协助下,用工作时间创作了职务作品(f美术/雕塑)三款艺术人像(服装模特),分别命名为“优雅歌力思a款”、“优雅歌力思b款”、“优雅歌力思c款”,2013年10月10日,三款艺术人像(服装模特)首次在被告公司门厅公开亮相,随后,2014年元旦开始在被告直营店使用。2015年4月13日,被告在广东省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优雅歌力思a款”-粤作登字-2015-f-00002347、“优雅歌力思b款” -粤作登字-2015-f-00002345、“优雅歌力思c款” -粤作登字-2015-f-00002346。
2015年12月24日,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及原告诉状,十分震惊,从其在本诉提供的证据可见,原告作为专业从事服装模特销售公司,不仅抄袭复制被告“优雅歌力思a款”、“优雅歌力思b款”、“优雅歌力思c款”三款艺术人像(服装模特)创意,还未经被告同意,擅自改编被告作品,原告上述行为侵犯了被告依法受保护的作品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构成侵权。被告主营业务虽然不是生产、销售艺术人像(服装模特),但是因原告恶意诉讼,致使被告声誉受损,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巨大。为保护被告知识产权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被告公司声誉,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原告停止侵犯被告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原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展示侵权服装模特产品,并销毁库存全部侵权产品,提供生产、加工商信息并销毁全部的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等相关工具;二、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三、原告承担被告维权费用8万元;四、原告在《上海证券报》、《中国服饰报》、《服装时报》上刊登承认侵犯被告“优雅歌力思a款”、“优雅歌力思b款”、“优雅歌力思c款”凯发ag旗舰的版权,并诚恳向被告道歉,消除影响;五、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原告对于被告反诉答辩认为,被告的反诉请求完全是基于其非法应对本诉请求而提出的,根本没有根据的诉讼:1、被告声称其在2013年就聘请美国名模进行大量创作,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声称其原创者周绍栾在其他员工帮助下创作,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2、被告是一家服装公司,没有理由能设计出世界一流的模特;3、被告反诉请求中的律师费、维权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4、被告提出我方擅自改编被告作品,从被告诉状中完全无法看出有任何证据和事实支持其提出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告的经营情况及主张的权利
(一)原告的经营情况
原告bonaveri srl(意大利波娜维瑞有限公司)于2010年开业,主要业务为设计、制造人体模型,商店橱窗和店面装饰设备,以及与这些业务有关的活动。
(二)原告主张的作品创作、发表过程及著作权权利状况
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英国人emma davidge和意大利人marco furlani接受原告聘请创作完成“aloof”系列8个模特。emma davidge负责模特的艺术成像,范围包括手册、最初模具和最初60年代的模特,让人充分了解模特收藏密码。marco furlani负责模特制作并转化为雕塑。“aloof”系列8个模特包括坐姿模特(原告代码6005)、站姿模特(原告代码6003、6004)。emma davidge向本院提供声明,证称2013年8月1日其公司与原告签订设计服务协议,考虑到提供的是设计服务,原告分3期付款5万英镑。至2014年1月底其忙于“aloof”系列8个模特的创作概念,从2014年2月16日到20日在杜塞尔多“aloof”系列模特开始首次展示。emma davidge向本院提供的声明依法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marco furlani出庭作证,证称其是原告聘请的首席雕刻师,在与英国设计师emma沟通合作下,设计的灵感来源于五十年代的照片和当时的时尚元素,模特的手势、姿势等细节作为创作灵感,其使用白垩土制作微型雕塑,至2013年12月完成“aloof”系列模特模具,其设计充满文化气息,可以让橱窗充满现代感,这是其设计的模特与一般模特不同之处。
2014年2月《vogue》杂志意大利版刊载原告广告,展示“aloof”系列模特中站姿模特(6003)雕塑原型。2014年3月《vogue》杂志意大利版刊载原告广告,展示“aloof”系列模特,包括坐姿模特(6005)。2014年4月16日出版发行的《fashion》杂志介绍“aloof”系列模特,展示包括坐姿模特(6005)、站姿模特(6003)。文章中如下介绍:“…称其为人体模型便是降低了其价值,因为新的款型注重技术,关心手工和表达方式,这是另一个受到全世界赞赏的杰出的意大利‘绅士形象’。以aloof为例,最新一代的bonaveri 时装模特,公司60多年来一直站在高端产品的前沿,正加快发展以美国和欧洲为主的国际市场,占公司2013年总营业收入的70%。为了设计这个新系列,去年二月期间euroshop在杜塞尔多夫展厅,启用了琴托的renazzo并提供了非常好的咨询师:视觉设计师emma davidge,为了向前看,他首先后退了一步,他首先去研究了60年代的schlappi系列的档案收藏,它们的艺术特色是特别加长的手指,必不可少的面部和明显倾斜的颈部。然后他重新用五十年代的审美眼光审视了这些轮廓,和那些由伟大的摄影师拍摄的模特,结果8个女性形象通过不同的姿势来进行对话。高大,轻盈,优雅。作者的创作以及bonaveri的产品将在2014年的时尚之都通过‘旅途’计划展出…”。《fram彐》杂志2014年5-6月版刊登载原告广告,展示“aloof”系列模特,包括坐姿模特(6005)、站姿模特(6003、6004)。2014年7月出版发行的《vogue》杂志刊登原告广告,展示站姿模特(6004)。2014年10月三段原告“aloof”系列模特宣传视频上传youku优酷网站。
2015年7月2日,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取得国作登字-2015-f-00189805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人体模型;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bonaveri srl;创作完成时间:2014年1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4年2月5日。原告向国家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提交的作品说明书陈述其创作过程:申请人以自有品牌的形象为基础,结合参考20世纪50年代模特的形象造型及时尚摄影大师的部分作品,利用申请人自有资源完成对产品的设计;其独创性:作品中的人体模特形象经过申请人精心设计,在造型上对四肢、手脚趾采用拉伸设计,赋予其夸张的体态及基本的面部表情和独特的头颈设计。人体模特造型已开发出数款系列,每款造型都有其独特的形态、面部表情。作品登记证书为六个人体服装模特,包括坐姿模特(“aloof”系列模特6005,见附图)、站姿模特(“aloof”系列模特6003、6004,见附图)。坐姿模特(6005)为双手搭于膝盖造型、站姿模特(6003)为双手在右腰处重叠造型、站姿模特(6004)为左手叉腰、右手弯曲前伸造型,共同特征为颈部倾斜,四肢、手脚拉伸,手指纤长,足部浑圆。原告认为其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指控被告的作品抄袭其作品。
二、本案涉嫌侵权的事实
原告证人boris出庭作证,证称其是波娜维瑞(香港)有限公司经理,原告2014年2月发布“aloof”系列模特后,2014年5月被告询问要购买3个不同姿势模特,公司觉得可疑,于是询问对方为何要这样购买,但回答模糊,我司就跟对方说我们正在准备国内著作权工作。2014年10月23日公司在香港举办“aloof”的发布会,有被告两个代表出席,他们都对我们的模特非常感兴趣,会后询问其购买意向,却拒绝了我们。2015年3月我司在深圳公司举办发布会,同时邀请被告参与我司发布会,会后向被告主席邮寄赠送了迷你模特。
年5月26日boris收到johnny@bonaveri-hk.com邮箱转发来自ambition1221@hotmail.com 邮件,邮件称我司是深圳女装公司,您可以在互联网上搜到这个名字“歌力思”,我们欲对新形象采用新的模特,感谢您的回信。6月6日boris回复ambition1221@hotmail.com 邮件:;回复:我们对芬迪曾采用过贵司设计的模特很感兴趣。我们想知道更多细节,如身高、体重、大小和价格。我们为我们的橱窗展示选择四种姿势的模特。当日,boris再次回复ambition1221@hotmail.com 邮件:我们的产品是在意大利和中国制造的,我们有各种全身模特以及半身模特,aloof是一个现代、优雅的作品集,会继续激发她所遇到人的灵感……站在四方的涂漆的金属地垫上的白色“aloof”1599欧元,坐在垫上的白色“aloof”1493欧元,生产交货时间是4到5周,价格是意大利出厂价,付款50%定金;装货前付50%余款。7月7日boris收到ambition1221@hotmail.com 邮件:我司决定选择三种模特,我司也喜欢小模特,可以把各种小模特放到陈列橱里。请查看附件,这是我司想要购买的模特。我的一个同事他是我司的买家,会联系你。同日,boris回复ambition1221@hotmail.com 邮件:我在等您的同事联系我,通知我贵司要购买的模特数量。7月15日,boris回复ambition1221@hotmail.com 邮件:我从您同事那收到电子邮件是预订三个不同姿势的aloof模特。她提到每个姿势买一套。我可以问为什么贵司每个姿势只要一个吗?我也和意大利bonaveri的同事谈过,aloof的凯发ag旗舰的版权在中国正在注册中,恐怕要等到这个注册过程完成,才是可以大陆销售这个产品。使用ambition1221@hotmail.com 邮箱人落款为:hanchi(中文名杨乔) ellassay shenzhen 年7月9日boris收到施慧洁发自shihj@ellassay.com邮箱邮件:我是施慧洁,歌力思采购部高级采购专员,我的工作是负责我们的展示模特的采购,我的同事miss hachi yang(杨乔)曾咨询过购买前的一些问题,我现在负责后续工作。我司最终决定购买3种款型,每种各1套和迷你模特(款型请参考附件图片),现需您提供报价文件以便后期的采购工作。邮件尾部有被告公司全称、电话、传真、地址及网址。邮件附件为原告“aloof”坐姿模特(6005)、站姿模特(6003、6004)共二张图片。被告代理人陈述为防止原告侵犯被告的著作权曾有员工通过邮件和原告联系,确认@ellassay.com是被告员工使用的公司邮箱。
2015年9月30日,宏道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日,公证员张明标及助理陈少远随宏道公司代理人张曙东来到深圳市福田区coco park商场ellassay歌力思店,张曙东用手机将该店店内及店外的相关区域进行拍照,将拍照照片打印后附入公证书,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了(2015)深南证字第20280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ellassay歌力思店店面及橱窗使用21个模特展示其服装,其中五个站姿模特为左手叉腰、右手弯曲前伸造型,十个站姿模特为双手在右腰处重叠造型、六个坐姿模特为双手搭于双膝造型。
被告代理人确认歌力思门店使用的三款人体模特为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优雅歌力思a款、b款、c款”。经比对,歌力思门店使用的三款模特与原告“aloof”系列人体模特均具备颈部倾斜,四肢、手脚拉伸,手指纤长,足部浑圆特征。其中“优雅歌力思b款”肢体动作与原告“aloof”系列站姿模特之6003相似、“优雅歌力思a款”肢体动作与原告“aloof”系列站姿模特之6004相似、“优雅歌力思c款”肢体动作与原告“aloof”系列坐姿模特之6005相似。
三、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合理费用支出
宏道公司代原告支付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5000元、宏道公司支付公证费7000元、2015年9月-2016年3月宏道公司共支付翻译服务费15352元。宏道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调查取证及法律咨询费151580元。
四、被告的经营情况及主张的权利
(一)被告的经营情况
被告注册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16000万元,中外合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服装、服饰、内衣;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服饰、珠宝首饰、家纺、床上用品的设计、批发和零售;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购物公园专卖店为其开办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被告主张的作品创作、发表过程及著作权权利状况
2015年4月13日,被告在广东省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取得粤作登字-2015-f-00002347、00002345、00002346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优雅歌力思a款、b款、c款(见附图),作品类别:f美术,作者周绍栾,著作权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时间2013年10月10日,首次出版/制作日期:2013年9月2日。2015年3月31日周绍栾出具职务创作著作权确认书,载明其为本单位陈列部设计师,其任职期间所创作的名称为优雅歌力思a款、b款、c款的作品,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同时利用本单位物质资源和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实属职务创作行为,该作品的著作权归本单位所有。被告向广东省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提交的作品说明书陈述其创作目的:寄望能从静态展示角度,用雕塑的手法,立体的诠释回放名模展示“优雅女人味”的歌力思服饰产品时一个优美的转身动作瞬间。独创性:名模优雅姿态及造型成为作者作品创作的灵感和源泉,2013年6月开始设计创作“优雅歌力思”系列作品,作者以一个优美的曲线展现“优雅女人味”的一个优美瞬间造型,也便于服装模特更换各种款式服装,形象生动,立体感十足,为服装模特增加了时尚和另类的潮流新情调。被告认为其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优雅歌力思a款”、“优雅歌力思b款”、“优雅歌力思c款”人体模特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指控原告的作品抄袭其作品。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作品创作、发表过程:三款模特设计草图照片打印件,显示拍摄时间为2013年7月;三款模特雕塑框架及成型照片打印件,显示拍摄时间2013年8月、9月。一张服装展示橱窗照片,服装模特分别使用优雅歌力思a款、b款、c款,橱窗上有“marry chrismas—2013—ellassay”字样标贴。
证人周绍栾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证言,证称“我目前任职于被告空间设计部设计师,2013年3月公司为参加2013年9月纽约时装周,高薪聘请国际模特及国际摄影师在美国布鲁克林的影棚拍摄公司的2013年秋冬广告大片,我作为项目小组协助人员,协助公司相关同事参与拍摄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期间,了解到国际大师和国际名模与歌力思服饰如何完美结合,名模优雅姿态及各种造型逐渐在其脑海中定格、固化,成为我后来作品创作的灵感和源泉。2013年6月公司发动各部门为参加9月纽约时装周献计献策,我所在的空间设计部申报了由我主创的新艺术人像,拟以新模特配合公司新款服装在时装周高调亮相。我反复试验后据顶选定加长手指为设计突破,整体显得比较特别和个性,以相对夸张的突破来打造“优雅歌力思”系列作品的独创性,系列作品中寄望能定格一个t台上模特优美的转身动作瞬间(a款)、t台上中途暂停优雅的摆拍动作瞬间(b款)、模特小歇坐姿动作瞬间(c款),在取静态中展示动态,创意构图及草图经多次修改后于2013年6月底-7月初定稿。公司为我提供了工作室和所有雕塑材料,其在部里数名同时协助下开始扎架、上泥、成型等后续工作,2013年8月初完成a、b、c三款扎架,2013年8月中旬完成了三款上泥,8月底至9月初完成三款成型,2013年9月2日负责纽约时装周总监审查、验收了我创作的三款艺术人像。工作进展通过oa系统上传完成情况图片,所以公司总经理办公司对我小组的工作进展拍摄了数码照片,真实记录了创作职务作品三款艺术人像全过程。由于作品完成时已临近参加2013年9月纽约时装周启运时间,由于包装不符合规定,没有通过托运检验。2013年国庆公司在办公场所门厅展示其创作的三款艺术人像,随后2013年圣诞节、2014年元旦在公司深圳直营店开始与原店内模特混搭使用。2015年3月公司法务部找到我提出为职务作品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要求我为作品取名,我将三个作品分别命名为“优雅歌力思a款”、“优雅歌力思b款”、“优雅歌力思c款”,并撰写了作品创意说明书、作品著作权转让书,自愿将三个职务作品著作权转让给公司。因我在老家处理私人事务,特此书面说明”。2016年11月18日周绍栾前往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前声明确认2016年4月6日其出具的证人证言上签名和指印均系其本人。为此,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了(2016)深前证字第030530号公证书。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
1、周绍栾出庭作证问题:2016年3月29日上午本院组织证据交换时,原告申请被告“优雅歌力思”三款作者周绍栾出庭作证。3月29日下午继续证据交换,被告代理人表示周绍栾出差,无法到庭。3月30日开庭审理时合议庭认为周绍栾作为“优雅歌力思”作品的作者应当出庭作证,要求其庭后两周内前往本院接受调查。2016年4月6日周绍栾向本院出具书面证言。2016年11月1日本院向周绍栾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2016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告代理人告知要求周绍栾出庭作证。周绍栾仍缺席本案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庭审。
2、被告定制模特合同问题,为证明涉案模特生产情况,2016年3月30日第一次庭审后,被告向本院提交2013年9月9日其与广州美艺展览设计有限公司采购定单,以及2014年1月15日被告向广州美艺模特儿道具有限公司付款11140元付款凭证。采购定单约定被告向广州美艺展览设计有限公司定做优雅歌力思a款站模、b款站模、c款坐模各1套,货款及运费11140元,交货时间2013年10月9日前;被告移交给广州美艺展览设计有限公司开模的“优雅歌力思a、b、c款模特原作”应当妥善搬运、存放、归还,不得摄影、摄像,申报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采购定单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采购定单上被告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接收本院送检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时间形成条件的鉴定,无法受理鉴定,将送检材料退回本院。
3、照片底片问题,合议庭询问被告提交的刻录证明作品创意过程照片及证明发表情况的印有2013年圣诞节标识橱窗照片的光盘是否作为证据提交,被告代理人认为其提交的照片打印件均有照片形成的时间,在回答本庭询问时明确表示刻录上述照片的光盘不作为证据提交。
上述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说明书、公证书、杂志、媒体报道、发票、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电子邮件、证据交换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佐证。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反诉被告)bonaveri srl(意大利波娜维瑞有限公司)作品“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著作权行为;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在《深圳商报》上刊发一则致歉声明,向原告(反诉被告)bonaveri srl(意大利波娜维瑞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中缝除外)。逾期不履行的,由本院在《深圳商报》上以前述方式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bonaveri srl(意大利波娜维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80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bonaveri srl(意大利波娜维瑞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反诉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被告各负担12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已由被告交纳),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歌力思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粤03民终字第56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7900元,由上诉人歌力思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主张将其涉案作品“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被告主张将其涉案作品“优雅歌力思a、b、c款”人体模特作为实用艺术品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和原告的所属国意大利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按照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享有《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作者在起源国以外的该公约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前提是其创作的涉案作品是否属于《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范畴。《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该公约第二条之1对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作了概括和详细的列举,明确“‘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亦明确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应自作品完成起25年受中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保护。实用艺术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需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其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其次,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人体模特的可复制性和实用性并无争议,人体模特的设计元素虽属普通元素,但涉案作品“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在造型上对四肢、手脚趾采用拉伸设计,头颈的设计、模特的手势、姿势等细节融入了创作者的智力创作,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涉案作品“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具有实用性、艺术性,能够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依据《伯尔尼公约》、《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理,涉案作品“优雅歌力思a、b、c款”亦具备上述特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经比对,涉案作品“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与“优雅歌力思a、b、c款”均具备颈部倾斜,四肢、手脚拉伸,手指纤长,足部浑圆特征,“优雅歌力思b款”肢体动作与原告“aloof”系列站姿模特之6003相似、“优雅歌力思a款”肢体动作与原告“aloof”系列站姿模特之6004相似、“优雅歌力思c款”肢体动作与原告“aloof”系列坐姿模特之6005相似,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涉案作品“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与被告的涉案作品“优雅歌力思a、b、c款”哪一个是侵权作品?判断作品是否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或使用人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本院根据双方举证,具体评析如下:
一、关于作品登记的问题,原告就涉案作品于2015年7月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国作登字-2015-f-00189805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2014年1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4年2月5日。被告就涉案作品于2015年4月13日取得广东省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粤作登字-2015-f-00002347、00002345、00002346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者周绍栾,著作权人为被告,首次发表时间2013年10月10日,首次出版/制作日期:2013年9月2日。因作品登记并非法定程序,凯发ag旗舰的版权登记机构对申请的作品一般不予实质审查,存在申请即登记的情形,故作品登记证书不是赋权和确权的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时持有该作品。因此,被告虽登记作品时间在前,但在原告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情形下,应进一步举证。
二、关于作品完成时间及公开发表的问题。原告证人marco furlani出庭作证,证称其是受原告聘请使用白垩土制作微型雕塑,至2013年12月完成“aloof”系列模特模具。原告同时提供emma davidge书面声明,证称2013年8月1日其公司与原告签订设计服务协议,考虑到提供的是设计服务,原告分3期付款5万英镑。至2014年1月底其忙于“aloof”系列8个模特的创作概念。emma davidge系英国人,属于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情形,其书面证言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人marco furlani出庭作证以及emma davidge的书面证言均证实二人受原告雇请完成“aloof”系列模特创作,该作品依原告指令创作的,属于职务作品。为证明公开发表,原告提供2014年2月《vogue》杂志意大利版刊载“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雕塑原型;2014年3月《vogue》杂志意大利版刊载“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5;2014年4月《fashion》杂志刊载“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5;2014年《fram彐》杂志5-6月刊登载“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2014年7月《vogue》杂志刊载“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4。上述杂志为时尚杂志均系公开出版物,可以认定原告在2014年5月将“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至迟在2014年5月之前完成了“aloof”系列人体模特创作。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以及创作、发表过程。被告在广东省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时声明“优雅歌力思a款、b款、c款”作者为周绍栾,周绍栾系被告员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认为涉案作品作者周绍栾确有必要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于2016年3月29日、11月15日先后两次通知被告代理人要求周绍栾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周绍栾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周绍栾未出庭接受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周绍栾出具的证人证言虽经公证,但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在证人证言文书上签字的真实性,对文书中的内容未作实质审查。周绍栾的证人证言涉及到本案的关键事实,如“优雅歌力思a款、b款、c款”创作完成的时间、发表的时间、作品登记的时间,对于上述内容,由于周绍栾并未到庭作证,因此其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佐证。周绍栾陈述“优雅歌力思a款、b款、c款”服装模特创作完成的时间在2013年9月,被告提供三款模特设计草图照片打印件,显示拍摄时间为2013年7月;三款模特雕塑框架及成型照片打印件,显示拍摄时间2013年8月、9月。周绍栾陈述三款服装模特2013年国庆假期后在公司门厅展示、2013年圣诞节、2014年元旦后在公司直营店使用,被告提供其使用优雅歌力思a款、b款、c款人体服装展示橱窗照片,橱窗使用“marry chrismas—2013—ellassay”字样标贴。当合议庭询问刻录上述照片的光盘是否作为证据提交时,被告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作为证据提交。除此之外,被告提交的创作素材、2013年9月媒体对其挺近国际市场的报道、歌力思服装图册均无使用“优雅歌力思a款、b款、c款”人体模特相关证据。由于数码照片对于形成时间可以进行编辑修改,在未提供上述照片原文件予以核对情况下,被告仅提供数码照片打印件记载的时间和橱窗照片显示的时间用于证明上述照片形成时间,本院对上述照片真实性不予确认。为证明涉案模特生产情况,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第一次庭审后,向本院提交2013年9月9日其与广州美艺展览设计有限公司采购定单,以及2014年1月15日被告向广州美艺模特儿道具有限公司付款11140元付款凭证。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广州美艺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而被告提交的收款方却是广州美艺模特儿道具有限公司,被告对二者关联关系未做解释,无法证实采购定单实际履行。虽然2013年9月9日采购定单上被告印章形成时间无法鉴定,但该采购定单明确约定被告定做的是“优雅歌力思a款站模、b款站模、c款坐模”各一套,涉案作品的作者周绍栾证言称“2015年3月公司法务部找到我提出为职务作品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要求我为作品取名,我将三个作品分别命名为优雅歌力思a款’、优雅歌力思b款’、优雅歌力思c款’,并撰写了作品创意说明书、作品著作权转让书,自愿将三个职务作品著作权转让给公司”,周绍栾确定涉案作品命名时间为其申请登记时的2015年3月,而早在2013年9月的采购定单却注明涉案作品名称,二份证据明显矛盾,本院对于被告提交的2013年9月9日采购定单真实性不予确认。综上,由于证据不足,本院对于被告反诉所称涉案作品由作者周绍栾2013年6月至9月完成创作并于2013年10月起公开发表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由被告独立创作完成。
三、关于接触的问题。
原告证人boris出庭作证,证称其是波娜维瑞(香港)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5月被告询问要购买3个不同姿势模特,公司觉得可疑。boris当庭登录并提供其boris@bonaveri-hk.com邮箱部分邮件,显示2014年5月至7月杨乔与施慧洁二人先后与其联系购买“aloof”人体模特事宜,2014年7月施慧洁最后一封邮件附有原告“aloof”坐姿模特(6005)、站姿模特(6003、6004)图片,要求购买涉案三款各一套模特;杨乔邮件有被告经营信息的介绍、施慧洁使用的是被告公司邮箱。被告代理人陈述为防止原告侵犯被告的著作权曾有员工通过邮件和原告联系,却未提供该司员工与原告往来邮件予以反证,本院认为原告证人boris提交的邮件真实有效,可以认定杨乔与施慧洁代表被告曾与原告联系购买涉案“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的事实。
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由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刊登、展览等方式公开,也可以视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推定为接触。被告作为生产经营服装、服饰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必然关注国际时尚创意产业。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于2014年2月至5月在国际时尚杂志公开发表,可以推定被告已接触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此后双方往来邮件进一步证实被告接触原告的作品。经比对,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涉案作品“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与被告主张著作权的“优雅歌力思a、b、c款”人体模特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主张著作权的“优雅歌力思a、b、c款”人体模特抄袭了原告主张著作权的“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构成侵权。被告将其登记为“优雅歌力思a、b、c款”著作权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生产、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的侵害。被告就涉案行为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的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在《证券时报》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从原告举证情况看,被告的侵权行为限于广东省深圳市,所以在《深圳商报》上赔礼道歉足以消除对原告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影响。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程度、被告的主观恶意、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予以酌定。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确系本案所需,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本案域外证据较多,但原告主张高达十余万的调查、翻译费显属过高,本院考虑本案上述因素和所判赔金额予以酌定。原告主张超出本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作者是否公知于众的权利,本院已认定原告发表涉案作品在先,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发表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对外出售或赠与涉案作品,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发行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展示侵权服装模特产品,并销毁库存全部侵权产品,提供生产、加工商信息并销毁全部的制作侵权产品的模具等相关工具的诉讼请求,由于停止侵权足以制止被告继续使用上述侵权产品,且原告并无证据证实侵权产品现仍客观存在、放置场所以及具体数量,故本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被告关于原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关于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某些实用品除了有实用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美感,被称为实用艺术品。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等相关法律考虑到实用艺术作品与纯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作品不易区分等问题,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仅仅作为法学概念而存在。实用艺术品应符合何种条件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由于《著作权法》缺乏明确规定,目前在理论、实务中都存在较大争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将“实用艺术品”列为“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伯尔尼公约指南》,“实用艺术品”涵盖小摆设、首饰、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款允许成员国规定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适用艺术品的范围和条件,同时特别强调:如果实用艺术品的来源国没有对实用艺术品提供专门保护,实用艺术品应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实用艺术品”列为保护客体。1992 年,为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赋予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25 年的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首次成为法律概念,但同时也出现了超国民待遇等问题。司法实践对实用艺术作品是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还是不作《著作权法》保护没有达成共识,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笔者认为,随着工业设计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外观设计具有了艺术感,对于这种负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公众将其命名为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不断进入我们的生活,相关的侵权案件也在不断产生。对于这种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产物,如果仅仅使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是对其艺术性的否定,不利于鼓励创新。我国目前已成为制造业大国,正向创新型经济转型,这即为实用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物质基础,又提出了保护的高要求。
本案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对外国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并进一步明确了实用艺术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个条件是: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只有当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就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个条件是: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仅仅在实用品上再现现有作品,也即单纯改变作品的载体,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第三个条件是:实用艺术品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在追求生活品味的现代社会,许多日常实用品都或多或少地有一些美感。可以预见,如果对美感较低的实用品都给予著作权保护,设计者将不再有动力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度设计落空。其次,我国《著作权法》是将符合条件的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的。如果不将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作为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所有外形可与实用功能分离的日常实用物品都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超越了“美术作品”范畴。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多数法院都将实用艺术品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作为保护条件。
这一案例不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作用,也进一步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了我国国际司法形象。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魏巍、李宏新、张艳荣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何溯、唐林波、陈 洋
编写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 魏巍
专家点评:
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庄严承诺。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不断提出质疑,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公开承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本案的判决有力地回应了西方国家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指责,展示了我们人民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公正、严谨、专业的国际新形象。因此,本案不仅司法意义,更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由意大利人bonaveri先生创立的服装模特生产商,专业制作服装模特多年,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凯发ag旗舰的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星河购物公园专卖店(coco park专卖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非原告制造的,并且与原告设计、注册、生产及销售的服装模特完全相同或者相似的侵权模特产品,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巨大影响,并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被告的著作权已经经过著作权登记机关登记,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
法院认定,被告主张著作权的“优雅歌力思a、b、c款”人体模特抄袭了原告主张著作权的“aloof”系列人体模特之6003、6004、6005,构成侵权。被告将其登记为“优雅歌力思a、b、c款”著作权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生产、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的侵害。被告就涉案行为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案件有着极强的专业性,就本案的专业性而言,争议作品显然不同于一般美术作品,属于新类型作品,人民法院将涉案作品定义为“实用艺术作品”,并就其区别于一般美术作品进行了分析说理,这一归纳说理充分,法理严谨,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被告提出反诉且提供了大量证据企图证明其作品的合法性,一审法官能够利用民事证据规则,对其提交的证据从合法性、关联性上、真实性上一一分析并进行了合理排除,并充分说明了不予采信的理由,整个说理过程虽然专业但在法官的说理艺术下使得看似复杂的案情变得简单明了,被告方(反诉人)恶意使用他人作品的事实在法官的说理下清楚的暴露出来。尽管被告上诉,但一审判决让人信服。一审法官对被侵权人合理维权费用既给予了支持,又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予以驳回,理由恰当,展示了法官良好的职业素养。
点评教授:步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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