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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人间蒸发?法院可能有一百种方法找到你!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福田法院《出租车营运牌照如何执行》等4篇案例编入该书中,入选案例数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

上一期,福法君与大家分享了如何执行出租车营运牌照这类特殊财产,今天我们借助这篇案例来看看法院如何通过多种渠道查找被执行人。

在躲债的道路上,“老赖”可谓花招百出,其中最常用的一招便是——三十六计走为上计。面对这些“人间蒸发”的“老赖”,法院如何让他们无处可逃?来看看我们的法官是怎么做的。

法院如何多渠道查找被执行人

作者:福田法院法官 陈秀松   

执行要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隐藏自身下落,如何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成为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相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查找而言,对被执行人的查找更是难中之难,尤其是必须要被执行人配合履行的案件(如探视权等与人身权有关的案件),被执行人的查找更显得尤为重要。此两案执行法官通过多渠道查找,终于找到被执行人,使得案件得以执结,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

关于郑某峰与徐某艳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郑某峰与被告徐某艳离婚;(2)婚生子郑某文由被告徐某艳抚养,原告郑某峰有权每两周探望婚生子郑某文一次;(3)登记在被告徐某艳名下的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某房产所有权及地下停车库b184号车位使用权归被告徐某艳所有,今后该房屋及车位上的一切权利义务由被告徐某艳享有和承担,被告徐某艳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郑某峰2142500元;(4)驳回原告郑某峰和被告徐某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峰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深福法执字第06304号。

福田法院立案执行后,该院立即开始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判决书已明确了房产的信息,该院于立案后第二天即要求国土部门协助查封上述房产,但是上述房产已于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被转卖,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且该第三人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五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法院拨打被执行人徐某艳联系电话均关机或停机。在通过司法专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发现其住址已查无此人。被执行人如人间蒸发般下落不明了。鉴于被执行人明知负有履行判决之义务,却将房产转卖,并隐匿买房所得费用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隐藏自身下落,已经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执行法院立即作出对被执行人徐某艳拘留15日的决定书,但现实情况是被执行人徐某艳下落不明,首要任务是找到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优势,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全方位查找:向市公安局调查其出入境记录、向市教育局调查其婚生子学籍、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调查转移房产证据、向商业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等。同时,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仅有使用权的停车位上张贴了查封公告;并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亲属、朋友的电话,让其帮忙转告被执行人已涉嫌违法的严重后果。

与此同时,执行法院调取到了被执行人转移房产的确凿证据,并在其银行开户资料上获取其新的凯发ag旗舰的联系方式。执行法院据此终于査到被执行人下落。之后,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告知其可能要被追究的刑事责任、约被执行人家属到拘留所做被执行人工作等措施,被执行人全部履行金钱债务并出具配合申请执行人探望权行使的书面保证。被执行人也向法院出具了具结悔过书。

针对离婚案件的性质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金钱债务,并有悔改表现,执行法院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恢复自由后,积极与执行法官联系并表示感谢。执行法院适时沟通双方,订立合适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了首次探望,申请执行人终于和孩子得以相聚。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再次确定和细化了探望方式,为以后的探望铺平了道路。

执行实务

对被执行人的查找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而被执行人刻意地规避执行,使案件执行难度加大。规避执行是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各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规避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主体隐匿,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转移、转让、隐匿财产;滥用诉讼程序,拖延执行;设立权利负担;其他表现形式,如组织上访等。

由于法律对如何查找被执行人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因为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核实和查找需要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而通过其他单位调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也经常被有关单位拒绝配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对查找被执行人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485条指出: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因此,掌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单位成为了查询的协助义务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查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实,在基层实践中,为解决被执行人难找的问题,各地法院通过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公安、国土、银行、通信、教育等部门的作用,为快速查找被执行人提供了利器。2008年,深圳中院就制定了《关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规定》,对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进行了规定,如可以通过公安、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社保、保险、银行、证券等开户、缴费登记地址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之后又采取联动的方式,分别与掌握被执行人身份或财产信息的单位签订协议,建立联动配合的长效机制。本案就是采取了对被执行人信息的全方位查找,如向市公安局调査其出人境记录、向市教育局、学校调查其子女学籍及家长凯发ag旗舰的联系方式、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调查转移房产证据、向商业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等最终找到了被执行人下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该规定指出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和震慑,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85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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