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我院对一宗借款合同纠纷的被告詹某玉故意将两份《借据》原件带出法庭并销毁的行为作出处罚。
当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詹某玉、詹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詹某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詹某玉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质证阶段,詹某玉向法庭表示要将证据中的两份《借据》原件拍照,以便向詹某华核实情况。詹某玉取得《借据》原件后,伺机将上述证据折叠后藏于大衣口袋。后以上洗手间为由,将此证据带离法庭,在洗手间内销毁,导致本案两份证据原件灭失。
事件发生后,我院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将詹某玉现场控制,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固定詹某玉违法事实的证据。案件承办人张凌炜法官对詹某玉的行为给予严肃批评,并告知其行为已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将面临重罚。但詹某玉声称“不清楚行为性质及后果”,不能正视其行为的违法性、后果的严重性。
本院认为,詹某玉故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且其缺乏悔过意识,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玉顶格处以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并于当日将詹某玉移交福田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强庭审秩序管理,加大对伪造、毁灭证据,妨害作证,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严格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一起,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高压态势,有力维护了诉讼秩序,构建诚信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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