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审结了原告周某与被告贵州某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业公司)、《中国某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认定两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对其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这是全市范围内审结的首宗因微信公众号之间相互转载文章而被判共同侵权的案件。
原告系《景因人在,意由心生》系列摄影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该系列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第三届多彩贵州——中国原生态国际摄影大展。经原告同意,《中国某报》社于2016年5月4日以《景因人在,意由心生》为标题,将该系列摄影作品发表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标题下方标注“原创诠摄汇”标志,尾部标注了图文·周某。
经《中国某报》社同意,某旅业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梵净山景区”转载了上述作品,并将标题改为《梵净山,一个值得被回忆与眷顾的地方》,文末记载:内容转载自公众号“诠摄汇”。
原告发现“梵净山景区”公众号登载了上述作品后,向腾讯投诉该公众号侵权。2017年3月22日,“梵净山景区”微信后台收到腾讯的通知:文章《景因人在,意由心生》的转载权限已被取消。原告主张《中国某报》社与某旅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向我院提起诉讼。
我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某旅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该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中国某报》社未经原告同意,直接允许被告某旅业公司转载该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范畴,亦为被告某旅业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和帮助。如果被告《中国某报》社不允许被告某旅业公司从其公众号上转载涉案摄影作品,或者提示被告某旅业公司需要征得原告同意才能转载,本案所涉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不会发生。正是因为两被告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才导致了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市场价值、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情节,酌情判处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开支合计5万元。
目前该案两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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