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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首宗“执转破”案件


资不抵债、执行不能的“僵尸企业”

一直以来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

如何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打通执行难“最后一公里”

“执转破”这个“利器”很关键!

补齐执行短板的重要突破口——“执转破”

“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201861日,福田法院正式成为深圳“执转破”案件试点管辖的三个基层法院之一,“执转破”工作开展以来,福田法院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落实,通过逐案征询意见、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系列案“快执——快审”一体化机制、建立简案快速审理机制等举措,积极清理执行积案,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截至2018531日,福田法院已将符合破产条件的37个被执行人及其关联案件近21276宗移送市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均被裁定受理为破产案件。

201861日福田法院取得试点管辖权以来,已将符合破产条件的21个被执行人及其关联执行案件458宗移送破产审查,现福田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案件18宗。

近日

福田法院借助“执转破”程序

成功审结首宗申请破产清算案件

一举执结18宗执行案件

案情回顾

强制执行未果 移送破产审查

申请人上海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侵害作品作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三宗系列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福田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经“执转破”合议庭审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201886日,福田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无财产可分配 申请破产终结

案件受理后,根据摇珠结果,福田法院指定深圳市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期限,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管理人开展调查、接管,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无法全面清算,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向福田法院提请宣告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福田法院认为,依据管理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同时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故福田法院裁定:

一、宣告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破产;

二、终结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破产程序。

该案审结后,与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关联的18宗案件均能够顺利终结执行。

首宗“执转破”案件的审结

体现了福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部署

体现了福田法院勇于创新的工作作风

精准发力“执转破” 福田法院敢出招 

破产审判工作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关键环节,也是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根据上级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的部署和文件精神,福田法院通过多项举措,积极推动“执转破”工作。

逐案征询加大移送力度,推进终本案件快速化解。完成终本案件清单中所列案件当事人的约谈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执转破”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优势,积极推动终本案件进入“执转破”程序。对于同意移送破产的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导入破产程序,以化解一系列终本案件。

建立“执转破”办案流程,推动案件办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定出台《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试点管辖的工作方案》,以流程图的形式明确执行法官、立案法官、破产审判法官之间的职责及办理期限。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及时审查移送符合“执转破”条件案件,切实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推动“执转破”案件审理标准化规范化。

建立系列案“快执——快审”一体化机制,实现执行指标两升一降。对于被执行人为单一企业法人的十宗以上快执系列案件,建立系列案“快执——快审”一体化机制,快执法官完成结案前的准备工作,随后由立案工作人员和破产审判法官交替推进到“破申”字号立案登记和审查及“破”字号立案登记环节,最后由破产审判法官将破产程序推进至破产宣告环节。待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后,一系列关联执行案件均可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实现实际执结率和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显著提高,终本率大幅下降。

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及时高效审结“执转破”案件。对于被执行人股权结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适用简易审理程序,使其快速退出市场。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破产案件,最大限度地简化破产流程,压缩立案、听证、破产告知、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财产查控等流程的时间,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破”字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推动“执转破”案件高效审理。

“执转破”是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对清退“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起到促进作用,进而服务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通过破产程序,或可通过股东代偿或者加速认缴出资期限提前到期的方式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因股东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还可追究股东责任。

福田法院将持续深入开展

“执转破”试点管辖工作

努力探索“执转破”工作基层管辖的

福田实践

提升营商法治环境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

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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