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动态-凯发ag旗舰

12368
深化家事审判改革 试行离婚、抚养权与夫妻财产分割分别裁判

作为全市首批试点单位,我院于2012年率先启动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入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和创新。近期,我院审理了一宗家事案件,进一步扩展离婚和财产分割相分离的裁判模式,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于2008年3月生育一女儿,其自出生至2014年6月,一直在深圳生活和学习,由甲的父母亲及乙负责照料。2014年6月,甲、乙因夫妻矛盾发生纠葛,乙未与甲及其父母亲协商,单方将女儿从幼儿园接走至今未归。甲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甲方抚养,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甲、乙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申请,且很多财产线索在外地,调查工作异常繁重,故本案在立案之后超过6个月之后仍未能审结。

在此期间,甲不知道女儿的具体下落,未能探视女儿,在本院的要求下,乙仅透露女儿在北方某省生活和学习,拒绝提供其具体住址。

我院认为,本案的财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如待财产问题查明之后再行判决,将使未成年子女长期处于脱离父母亲合法监护的情形中,对其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尽快减轻当事人诉累,我院就婚姻关系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先行作出判决:准许原告甲、被告乙离婚;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法院综合认定女儿应由甲抚养。理由如下:一是女儿自出生至2014年6月一直在深圳,对深圳的生活和学习已较为适应,而乙不顾其健康成长需要,单方强行将其带离深圳至今,使之长时间脱离父母亲的合法监护,与亲人亲情实际隔离。法院对该种采取极端方式,不当改变女儿抚养环境的做法予以谴责。若法院支持离婚案件当事人以单方强行将未成年子女脱离原生活环境的方式达到“占有”未成年子女目的,将对公序良俗带来极大挑战,亦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二是事发时,甲、乙双方均不在女儿目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被告乙本人也并未在外地实际照料女儿,说明被告乙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是不负责任的;三是女儿的户口在深圳,并已取得在深圳的小学学位,其在深圳继续生活和学习更为便利;四是结合甲、乙的经济条件和收入能力,以及甲的父母亲多次向法院强烈表达协助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院对甲要求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本院待查明事实后另行裁判。

    一般离婚纠纷中除婚姻关系外,往往还涉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财产问题需要多次调查取证或者评估、鉴定、审计,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若待夫妻财产问题查明后再判,将使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长期处于“悬空”状况,既不人性化,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解决家事审判中的这一痛点,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运行机制改革,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贴心、更人性化的司法服务,我院试行扩展离婚、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相分离的裁判模式: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且因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原则上就离婚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先行判决,另行裁判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问题。
分享到:

附件: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