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拟对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公示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付款金额 |
付款事由 |
承办法官 |
联系电话 |
(2023)粤0304执恢4064号 |
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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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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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润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1913.5元 |
付车辆拍卖费,原执行案号为(2022)粤0304执恢431号 |
庄晓民 |
0755-21981690、21980312 |
(2024)粤0304执1846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刘波、邓春梅 |
刘波 |
30000元 |
支付部分唯一住房租金 |
庄晓民 |
0755-21981690、21980312 |
特别提示:
1.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如对发放款项有异议,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2.案款发放廉政监督电话:21981310;
执行局值班电话:21981638、82898907。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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