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心理咨询服务项目的自行采购公告 |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
项目名称:心理咨询服务项目 | |||||||||||||||||||||||||||
公开的信息 |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内容:心理咨询服务项目 (三)预算价:22.88万元 (四)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00%
二、报价单位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价,不接受分包与转包。
三、需求说明 (一)采购内容
服务指标
(二)管理要求 供应商服务人员须服从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守则和考勤纪律,工作时间由采购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作具体安排。所有向公众发布的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必须经采购人相关责任人确认。采购单位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相关工作的服务人员。 ★(三)保密要求 1.供应商服务人员严格遵守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注重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保守审判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委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2.供应商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帮教档案属于采购单位案件档案的有效组成部分,服务人员在个案帮教流程结束后或双方合作期满后应将帮教档案移交给采购单位存档。 (四)项目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当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考核满意后可续签下一年,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签二次,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预算以及政策的变动决定是否续签。 (五)项目内容变更 如有上级交办的或者未来工作需要未纳入本项目计划的临时运营项目,双方互相协商另行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资质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报价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书面承诺,如发现承诺不实,将按违反诚信原则处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分包、转包。 4.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人单位关于保守工作秘密的规定,否则一律解除合同,同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七)验收要求 项目结束后需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需包含但不限于:策划方案、工作实况、运营效果数据等内容)并由需求人及验收人签字。
四、报名 即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下午18:00接受报名登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法院608 b室。联系人:谢先生:18128823925。报名时须提供如下资料(壹正贰副,加盖单位公章,密封): (一)报价单位简介、概况及资质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函原件; (三)报价; (四)关于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如发现承诺不实,将按违反诚信原则处理); (五)其他响应采购需求的材料(带★的内容为报价单位须着重响应的内容,可以承诺书或其他书面材料方式在报价时一并展示); (六)报价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如:同类业绩材料、荣誉奖项证明等)。
五、相关事宜 (一)本文件所涉及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二)采购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三)满足三家以上报价,采购人将组织内部评审,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该结果予以公示(为期三个工作日); (四)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吴小姐 0755-21981566; ★(五)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前,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或相关财政政策调整或取消本项目采购,由此造成的不便或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方式:提供承诺书); (六)违约责任。 经采购结果公示后,若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无故放弃中选供应资格或存在其他违反采购诚信行为的,将列入采购人采购黑名单,今后不予接受任何自行采购供应,同时视情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 ||||||||||||||||||||||||||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755-21981930 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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