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罪犯王伴暂予监外执行诊断申请的
社会公示
(2024)粤0304刑更16号
罪犯王伴,女,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本院作出的(2024)粤0304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王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伴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组织诊断,确认王伴处于非妊娠状态,故本院依法对其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交付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执行刑罚。在交付执行的过程中,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显示王伴处于宫内妊娠(孕约6周),后王伴于2024年7月2日再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证明其再次怀孕的医学检查材料,本院已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
现本院就罪犯王伴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0日。
公示期如有异议,可以向本院反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 陈助理 0755-21981632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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