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304刑更27号
罪犯黄祖元,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华海公寓。
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23)粤0304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祖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祖元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黄祖元提出其患有直肠恶性肿瘤、直肠癌晚期、严重糖尿病等严重疾病,并提交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云杉云里医院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于11月13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黄祖元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黄祖元患有直肠恶性肿瘤伴多发转移三线治疗后;肝继发性肿瘤;肠系膜淋巴结转移;肺转移癌,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黄祖元处于肿瘤终末期,存在多器官转移,病情有进一步发展恶化可能,目前罪犯黄祖元肿瘤病情需要继续进行抗肿瘤治疗,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其所患直肠恶性肿瘤伴多发转移(肺、肝、肠系膜淋巴结)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黄祖元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其有固定住所,其妻子黄雪花可作为其社区矫正的保证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祖元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黄祖元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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