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304刑更30号
罪犯方雪君,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七街44号绿景新苑1栋510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作出(2017)粤0304刑初1759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方雪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方雪君不服提出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2019)粤0304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罪犯方雪君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罪犯方雪君提出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粤03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对罪犯方雪君收监执行过程中,因其于2019年11月7日生下一男,仍处于哺乳期内,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8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并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2020年11月5日,罪犯方雪君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经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后,于2021年3月22日第二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并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2022年6月,方雪君以其再次怀孕为由第三次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经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后,于2022年8月26日第三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并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2023年12月,方雪君以其再次怀孕为由第四次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出具(2024)深中法技鉴字第8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认为罪犯方雪君宫内双胎妊娠,一胎儿存活,孕约15周;另一胎儿孕约10周,未见胎心,考虑胎死宫内。系怀孕妇女。本院收到上述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后,于2024年3月2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8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4]6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方雪君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罪犯方雪君目前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方雪君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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