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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的公告

为构建“全领域、全流程、全周期”的诉源治理格局,快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对本院强制执行工作调整安排如下:

一、首次执行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导入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简称“执前督促”)程序,本院将开展执前督促工作,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找控制措施;

二、执前督促的期限为30日,当事人申请或本院认为需延长的,可以延长30日。财产查询、委托执行反馈情况异常的,相关期限可以扣除;

三、被申请人经督促后仍不履行或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将由本院转入强制执行程序,此前的查控措施转为执行程序的查控措施;

四、其他相关案件信息可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与承办人联系获取,或致电执行局0755-21981771查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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