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4刑初768号
本院受理的(2024)粤0304刑初768号被告人李小波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李小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冻结在案的涉案账户中的人民币123912.5元,依法按比例发还给有本金损失的被害人。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小波违法所得人民币10417720.06元,依法按比例发还给有本金损失的被害人;经追缴后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李小波在违法所得数额范围内继续向本金有损失的被害人退赔。
上述案件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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