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4刑更16号
罪犯王伴,女,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丹竹头立信路。
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4)粤0304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王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判决生效后,王伴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组织诊断,确认王伴处于非妊娠状态,故本院对其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交付执行。
在交付执行的过程中,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显示王伴处于宫内妊娠状态。王伴于2024年7月2日再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24年7月2日立案,于2024年7月3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王伴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经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及法医专家会诊审查,罪犯王伴为宫内妊娠,单活胎,孕龄约19周5天,系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王伴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伴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王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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