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4刑初823号
本院受理的(2023)粤0304刑初823号被告人李波、叶文、刘哲、潘宇明、钟瑜华、王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李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叶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刘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潘宇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钟瑜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王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各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名单详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表);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波、刘哲、潘宇明、钟瑜华剩余违法所得,并按照同等原则发还仍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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