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刑初133号
本院受理的(2022)粤0304刑初133号被告人张鑫、王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张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例发还给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王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依法按比例发还给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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