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福田区第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决议和代表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倾听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呼声,根据区人大代表建议,11月19日上午,福田法院邀请园岭街道党工委领导、福田区人大代表和社区代表到法院旁听一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公开示范庭。庭后,福田法院召开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
司法零距离
亲临现场旁听典型案件
这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综合审判庭法官肖英进行独任审理,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庭审现场,主审法官熟练驾驭庭审节奏,整场庭审脉络清楚,审判流程严格规范。
座谈促联系
畅通民意表达与反馈渠道
庭审结束后,福田法院召开了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福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詹旭伟,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欣美,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远军,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综合审判庭庭长廖劲锋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詹旭伟院长从服务大局、审判执行、司法改革、疫情防控、司法为民等方面,对福田法院今年以来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廖劲锋专委汇报了房屋租赁案件审理情况,并着重汇报了疫情发生以来福田法院妥善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相关工作情况。
与会代表对旁听的庭审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主审法官专业素养高、庭审驾驭能力强,整个庭审流程规范、高效,让人亲身感受到司法的权威高效和亲民。代表们对庭审案件、房屋租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并对福田法院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骆日华
区人大代表
福田法院深化司法公开举措实、效果好。建议大力推进福田法院基础设施提升,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刘霞
区人大代表
开展旁听庭审活动非常有意义,代表们对法院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和更深的认识。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引导诚信诉讼;推进法庭设施现代化,营造严肃严谨的法庭氛围。
杨露
区人大代表
深圳发展速度快,人口流动量大,房屋租赁纠纷多,建议福田法院继续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加强法院与街道基层的联系,进一步发挥街道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罗昉
区人大代表
福田法院案件量大,有的案件审理周期偏长,建议进一步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提高审判效率,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付春
区人大代表
刚刚听了法院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介绍,深感法官们的不容易。建议进一步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工作,通过汇编书籍或者网络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为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大众提供借鉴和指引。
林崇顺
区人大代表
今天这场庭审开了近2个小时,面对复杂的案情,法官能够快速厘清两大争议焦点,整场庭审严谨规范,效果很好。建议福田法院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更多开展类似的活动,主动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李婷
区人大代表
建议福田法院将审判工作与普法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多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加大房屋租赁等涉民生类法律的普法力度;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扩大宣传,引导诚信诉讼。
苏志权
区人大代表、园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园岭街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较为集中,前期福田法院到园岭街道调研过程中,我们提出加大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普法工作的建议,福田法院很快对代表的建议进行了很好的回应,体现了福田法院对代表建议的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
自觉接受监督
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福田法院司法办案质量高,司法作风非常好,我要为法院工作点赞。希望福田法院与街道进一步加强联动、强化对接,通过邀请法官给基层调解员授课等形式,增强基层调解员的调解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通过努力化解群众的矛盾纠纷,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福田法院认真落实“全方位、全覆盖、制度化、经常化”的代表委员联络机制,成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加强代表微信群、联络专刊等常态沟通渠道建设。
下一步,福田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办案水平、促进司法公开、改进司法作风。
案情链接
在这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于2018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园某房屋出租给原告,房屋出租面积共计1600㎡,每月租金48万元,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共计144万元,租赁房屋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合同签订生效后,分两次两年免租,第一次为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第二次为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
此外,原告与自称是被告隐名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案外人签署《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每月需向被告支付管理服务费6.25万元。根据案外人提供的《授权委托函》及《租商铺定金合同》,原告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向上述定金合同中载明的案外人账户转款支付保证金、管理服务费及4个月租金共计379.75万元(即租金已支付到2019年8月)。
2019年3月25日,原告准备动工装修时,发现涉案房产存在纠纷,且多次被相关部门查封。
2019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催缴通知书》,催告原告于两日内缴纳2019年6月、7月租金,否则,其不排除单方面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2019年8月6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正式解除合同书。
随后,被告收回涉案房产,并进行再次招租。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已缴纳保证金及4个月租金的情况下,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已构成违约,遂诉至福田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保证金、管理服务费及2019年8月份的租金。
被告称,其从未收到过原告转来的保证金、租金等费用,且原告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开挖地基,导致涉案房产被查封,造成其损失,为追讨原告拖欠租金,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