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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受邀参加新发展格局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学术研讨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改善营商环境、服务新发展格局的积极作用, 11月15日,新发展格局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福田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欣美,知识产权庭庭长雷桂森受邀参加了会议。
  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并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承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济济一堂,围绕“法律制定、修改与知识产权司法” “新格局、新业态与知识产权司法新动向”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三个专题展开充分讨论,大家踊跃发言,积极互动,提出了很多具有前瞻性的观点。
  在 “法律制定、修改与知识产权司法”专题研讨环节,王欣美副院长担任主持人,并提到了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在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城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需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王欣美副院长:“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国家立法层面,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已成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构建一个符合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制度,仍是一个现实、紧迫的课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0月11日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对深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深圳在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作出了新指示。”
  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专题研讨环节,雷桂森庭长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与实践探索”为题进行分享,总结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包括司法现状、适用困境、完善路径等,并以福田法院出台的《侵害商标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审理指引(试行)》为例,介绍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基层探索。最后,雷桂森庭长结合案例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实例分析,并就证据问题提出了制度完善建议。
  雷桂森庭长:“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立法政策和价值取向。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顺应这一立法政策和价值取向的要求,在相关程序制度的安排上必然要有所创新,以有效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而言,无论是一般的补偿性赔偿,还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其具体适用中,都存在侵权损失难以查明和认定的问题。所不同的是,在补偿性赔偿的适用中,损失难以查明时,依法可以适用法定赔偿解决赔偿难的问题,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不具有现实紧迫性。而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赔偿基数不能通过法定赔偿的方式予以确定,故侵权损失的查明和认定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而如果相关证据规则不完善,导致侵权损失难以查明和认定,那么惩罚性赔偿就难以真正落地。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适用,可以倒逼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也有利于补偿性赔偿数额确定的精确化,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研讨会中,与会专家学者还深入探讨了相关法律修订问题,分享了最新研究成果,研讨过程务实高效,对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实践,助力相关学术研究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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