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福田法院在审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在提交证据时做了一件“糊涂事”,竟将证据复印件修改后提交法庭。同年11月14日,福田法院依法对原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各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做生意遭遇拖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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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在深圳华强北做手机配件生意,被告韩某经常在卢某店里购买手机配件,久而久之,双方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随着生意往来越来越频繁,双方逐渐建立了信任,卢某同意韩某先拿货后付款。自2012年年初以来,韩某授意员工或妻子在卢某店里直接拿货,卢某的店员则开具一张拿货清单,在电脑上做好记录。
每一、两个月,卢某和韩某对货款结算一次。可自从2013年7月开始,韩某停止结算货款,并将卢某微信和手机号拉黑,卢某遂将其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某向其支付459252元货款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擅自修改证据复印件
被法官火眼金睛识破
2019年10月23日,福田法院民事审判庭(速裁庭)法官江文龙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卢某诉称,2012年8月至12月期间,其向韩某交付了多批手机配件,货物总金额达629252元,韩某至今仍欠货款459252元。
庭审中,卢某向法庭出示了证据《还款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法官在核对证据时发现,原件残缺不全,复印件存在多处明显涂改痕迹,且注明“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但原件并没有该文字。
法官:在《还款协议》中,“2016年5月12日”出现了3次,且“2016”均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这是怎么回事?
卢某:这份协议是我店里的文员打出来的,具体为什么这样我不清楚。
法官:原告,请你再次确认《还款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否是2016年?
卢某:是的。
法官:原告如有虚假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是否清楚?
卢某:清楚。
故意伪造证据妨碍诉讼
原告及律师双双被罚款
经调查,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承认对《还款协议》中的日期进行了涂改,并在落款处添加了签订地点。江文龙法官对两人伪造证据中部分内容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告知其行为已严重妨碍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故意伪造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经合议庭合议,福田法院决定依法对原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作出各罚款2万元的决定。同时,福田法院驳回了原告卢某的全部诉求。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两人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福田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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