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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审理全国首宗“卡密”贩售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几乎每宗诈骗背后都伴随着另一项犯罪——洗钱为了逃避警方追捕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地把赃款洗白而随着警方侦查手段不断升级不法分子也在寻求更快捷、更安全的洗钱手法

 近年来通过“卡密”洗钱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卡密”这个高速运转的链条下不法分子最快36秒就能把骗来的钱洗白且很难被警方发现

 近日,福田法院审理了全国首宗卡密贩售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有效打击了一条为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洗钱”的犯罪产业链。经深圳中院二审,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个月的刑罚,罚金累计49万元。案件审结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卡密销售得以有效规范,商家设定了单次可购买数量。该案判决结果有效引导了商家合法销售电话储值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实施电信诈骗:63人被骗404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1120日至122日,被告人谢某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利用网上购买的公民信息,租用远程网络服务器对银行网银进行撞库,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对银行客户实施电信诈骗

 20183月起,谢某等人又以网购退款等为由,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通过扫码凯发ag旗舰的支付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

截至案发日63人被该诈骗团伙以信用卡提额、假冒军人购物等理由诈骗404万余元。

 招揽熟人洗钱:洗白307万元赃款

 为了将诈骗赃款洗白,谢某等人开始与被告人谢某斌、林某辉合作由后者提供洗钱服务并就此分得诈骗款项15%的利润。

 20171120日起,谢某等人将307万余元诈骗款项转至谢某斌的账户,谢某斌在短时间内通过大量高买低卖卡密的方式将诈骗赃款进行洗白,后将洗白款项转入多个买来的银行账户,并雇用被告人黄某鸿取钱。黄某鸿将钱取出交给谢某斌后,谢某斌再将钱通过林某辉转交给谢某等人。

经审计,黄某鸿通过11张银行卡共收取涉案赃款84万余元,转款取现71万余元。

 地下“卡密”买卖链条:揭秘洗钱成功背后的真相

 为了逃避侦查、顺利洗钱,被告人谢某斌等人通过买来的银行账户用诈骗赃款向被告人万某军、朱某金购买100元面值的电话卡密,价格为101-103,随后又将这些卡密通过网络快速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沈某辉控制的厦门某公司、被告人黄某亮控制的福建某公司,价格为97.5-98.8

 所谓电话卡密,就是卡号和密码的简称,是电信、联通、移动三大运营商发行的固定面值储值卡。现如今商家售卖的不再是实体储值卡,而是卡上的“卡密”,也就是那一串数字。

 那么,谢某斌等人为什么要花高价购买这些充值卡呢?因为他们必须把骗来的钱洗白装进自己腰包还不被警方发现,而高买低卖“卡密”则是实现这一目标最快捷、最安全的方式。

 经查,谢某斌等人在被告人沈某辉控制的厦门某公司销售50803条卡密;在被告人黄某亮控制的福建某公司销售36374卡密

 “黑卡”产业链:逐级贩卖的银行卡变成洗钱账户

 谢某斌之所以可以成功将赃款转移,在这背后,有一条“黑卡”产业链在推动。

 在这条产业链中,被告人杨某、焦某锋将收购的银行卡以每套700出售给汪某龙,汪某龙以每套1000出售给林某龙,林某龙再以每套1600出售给谢某斌。四人通过逐级贩卖银行卡,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卡链条,最终为谢某斌等人洗白赃款提供了洗钱账户。

经查明,被告人林某龙向谢某斌出售银行卡76张,被告人汪某龙向林某龙出售76张,被告人杨某向汪某龙出售银行卡10张且被抓获时持有欲出售的银行卡11张,被告人焦某锋向汪某龙出售银行卡23张。

 两位关键人物:诈骗分子奸计得逞的帮手

 而另一边,谢某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仍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这条非法牟利的路上,被告人王某、王某龙两名“帮手”的作用尤为凸显。

 2016年起,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非法经营服务器出租业务赚取非法收益。自20179月起,王某龙通过qq群交换、百度网盘下载等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和银行卡号等,随后通过网络以每条信息1分钱到1毛钱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正是通过租用王某的网络服务器、利用从王某龙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谢某等诈骗分子的“奸计”从而得逞。

经查,截至案发,王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63万余元,王某龙通过网络共出售50gb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约5000元。经鉴定,公安机关从王某龙的涉案电脑中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179gb,共计114万条,其中包含了51名涉案诈骗被害人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判决

 2019925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斌、黄某鸿、林某龙、沈某辉、朱某金、万某军提出上诉。

 20204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一、被告人谢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黄某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林某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汪某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焦某锋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九、被告人王某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被告人黄某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一、被告人沈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二、被告人朱某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十三、被告人万某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四、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电脑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缴在案的赃款依法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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