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
福田法院迎来重大喜讯
在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
论文评选结果中
福田法院学术调研工作创历史新佳绩!
两篇论文获评全国二等奖
两篇论文获评全国优秀奖
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经过初评、复评、终评,组委会从1821篇参评论文中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9篇,二等奖论文131篇,三等奖论文167篇,优秀奖论文258篇。
此次深圳法院系统共有7篇调研论文获奖,包括一等奖1篇,二等奖3篇,优秀奖3篇。其中,福田法院有4篇论文获奖,是深圳法院系统论文获奖最多的基层法院。
二等奖论文
01
论文题目
《激变与回归:简案快审视野下新型绩效考核模式的重构及应用——从基层法院速裁团队工作量测算切入》
作 者
刑事审判庭 胡许晴
论文提要
随着繁简分流的不断深入与细化,“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正从试点逐步向全面实行迈进,速裁团队工作量测算与绩效考核是必然面临的新问题,传统的“笼统式、粗犷式、单一式”估算显然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各地法院在探寻新型工作量测算方法及绩效考核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总体缺乏实效性、规律性、普适性等实践与经验总结,且缺乏精细化的可操作性。
本文立足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从有益经验中汲取营养,运用统计学、数学、法社会学分析法及比较法等多种社会科学理论及方法论,在实践中发现并提炼具有一定规律性及模式化的工作量测算方法和新型考核方式,即节点耗时分解测算法和逆向型绩效考核设计。打破以案件件数为基数量化法官工作量的传统估算模式,促使法官及办案团队工作量测算与考核趋向合理化、人性化、简易可行化,以回归审判本身。
本文以简案快审视野下的速裁团队为切入点进行实证研究,提出测算方法共性化适应参数变量个性化观点,进行弹性激励考核参数、考核核减及豁免设置,构建具有普适性功能的“去不合理、不必要考评指标”的新型绩效考核模式。
02
论文题目
《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风险防控与规则探析——以谦抑理念下“有限”追加为指向》
作 者
商事审判庭 周长波(与市中院法官陈朝毅合作撰写)
论文提要
本文通过以163篇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为样本的实证分析为基础,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公司法原理、法经济学角度研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原因、理由、裁定规则。归纳出司法实践中“追加说”与“驳回说”之间的五大差异与风险所在:是否未缴纳出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无财产可执行是否为前提、执行债权与公司运营的必要性审查与章程效力范围。
本文重点分析“追加说”与“驳回说”冲突的深层次风险原因,借助谦抑观念、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进行研究,梳理出谦抑理念具有补充性、经济性、合理性与宽容性四大价值内涵,据此对是否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则即风险进行检视与梳理。认为股东的出资责任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在审判程序中审判,民事执行程序对于追加股东问题回归程序审查,提出以不追加为原则特殊条件下追加股东的“有限追加”原则,根据公司法与合同法的法理与规定归纳出特殊条件下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规则。
最后在附件中提出《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及条文说明》,明确规定有限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特殊条件,并对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审查义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以期重新构建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制度。
优秀奖论文
03
论文题目
《刑事疑难案件的裁判方法构建——以案例指导制度由“规则供给”到“方法指引”的功能拓展为进路》
作 者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杨潍陌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徐骏
论文提要
在疑难案件中,法律规范的漏洞、冲突、滞后、不正义、不明确使得法官“合法律性”的追求受挫,法官适法的逻辑不再是法律规则的具体化适用或者自然延伸,而需要经过法官的解释与续造。从“法律发现”到 “结论证立”的司法过程就不再纯粹理性,而蕴含着对法律本意的探寻、社会价值的认同、司法政策的理解等因素,从法律规则到裁判规则的路径因此而显得迷雾重重。
“熨平法律的褶皱”是法官不可回避的司法义务,同类案件同类审判亦是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即是为了同时肩负起二重职责,弥合法官个体裁判的差异,统一法官适法的路径。但这一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功能发挥不足的现象,本文提出以案例指导制度由“规则供给”到“方法指引”的功能拓展为进路的疑难案件的裁判方法构建。
04
论文题目
《震慑之基: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甄别机制构建及规制方式完善——基于42份司法惩戒文书和50名法官调查问卷的类型化提炼》
作 者
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 吴品芬(与市中院法官田娟合作撰写)
论文提要
恶意民事诉讼近年来呈现出滋生蔓延之势,亟待加以有效规制。然而,通过从若干案例以及对50名法官的访谈结果切入,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制,法官并未展现出人们期待的司法能动性。究其原因,是恶意民事诉讼存在司法概念不明、司法制度缺乏刚性、判断标准空白缺失、规制方式有限乏力的问题,法官难以准确援引法律依据,就甄别和规制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作出判断,导致其在模糊性司法政策下的消极行为选择,从而避免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可能产生“限制诉权”的风险。
基于上述原因,可以认为加强恶意诉讼行为规制力度的关键在于为法官甄别恶意诉讼提供可操作的标准、更充足的规制手段。为此,本文在对恶意民事诉讼与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三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恶意诉讼行为甄别的逻辑推演路径,并通过分析42份处罚决定书以及检索到的恶意诉讼案例涉及的主要类型,提出以罗列式的立法清单方式将恶意诉讼行为类型化的甄别思路,对诉讼骚扰、诉讼拖延、妨碍事实查明三大典型类型的恶意诉讼行为表现进行列举,为甄别恶意诉讼行为提供了相对清晰的标准。
本文提出了构建新型诉讼费用制度从而完善恶意诉讼规制方式的建议,从适当调整某些类型案件的诉讼费用、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两个方面,为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制提供了一套相对完整、系统的立法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