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审结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深圳某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认定被告张某某侵害了原告对其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在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疑难案件的审理中,我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引入委托鉴定制度,解决了侵权比对难问题。
一、双方均为知名画家,对是否构成侵权争议较大
原告项某某系国家一级美术师,曾获中国文联“1999中国百杰画家”和“2001中国山水画二百家”称号。原告诉称被告张某某创作《福禄寿三星》《宫廷伎乐》等三只鼻烟壶的五福图案中使用了原告的《南极星辉》《普渡四海》等七幅画作,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张某某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多年来从事美术创作。被告张某某辩称,其创作的鼻烟壶工艺美术作品与原告创作的纸质美术作品根本不同,其体系和艺术造诣属于两个不同的品种,涉案鼻烟壶“衡水内画”作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作品的来源是敦煌、我国众多艺术家、工艺美术大师及瓷器雕刻大师共同创作的艺术作品,不是来源于原告的作品,因此不构成任何侵权。
二、引入委托鉴定制度,化解侵权比对难题
鉴于双方对原告作品与被控侵权图案是否存在实质相似存在较大争议,如何比对作品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为查明事实,我院积极探索作品比对委托鉴定制度。深圳市凯发ag旗舰的版权协会受我院委托后,组织专家进行比对,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书,其结论是:无论是构图、人物结构、服饰、器皿、乐器、服装褶皱,以及时代背景、画作的寓意,两者都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相似和对应关系,因而构成抄袭。
我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实质是被诉侵权图案是借鉴了原告或者他人在先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复制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将双方争议的问题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二是被告涉案鼻烟壶上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涉案作品存在实质相似的部分;三是如果存在实质相似的部分,该实质相似的部分是否来源于原告涉案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四是被告对原告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逐一对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后,我院依法采纳鉴定意见,认定被诉侵权图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相似部分,且原告作品的完成时间先于被告涉案鼻烟壶的创作时间,另被告关于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以及其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被告对原告作品中具体图案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充分考量作品艺术形式,合理酌定赔偿范围
我院认为,原告作品和被告的涉案鼻烟壶在整体上给人的视觉感受和审美体验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欣赏群体也存在较大差别,故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原告涉案作品的正常市场价值影响很小,原告的涉案作品与被告的鼻烟壶亦不具有替代性,因此,在具体赔偿责任的酌定上,不宜按照侵犯原告同类美术作品的一般侵权情形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被告张某某亦仅在三个鼻烟壶中使用了原告美术作品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表达,使用数量有限,且涉案鼻烟壶亦未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出售,影响范围有限。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方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万元。
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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