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29845号
深圳市天宇海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万量(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菲尼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涛、陈牡丹、深圳市天宇海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298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立即撤销(2020)粤0304民初58762号合同纠纷中对登记在吴海涛名下的mini牌汽车的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副本。本院定于2022年09月07日16时00分在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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