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执异211号
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同):
本院受理申请人太原凯琳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喜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同)、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如下: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追加为(2021)粤0304执2332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听证时间为2022年7月12日16时30分,请在听证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听证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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