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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2166号公告开庭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62166


   


深圳市金恒业建设有限公司、肖小东:


原告肖小兵与被告罗凌龙、第三人深圳振东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恒业建设有限公司、肖小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621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或者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4执异857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追加肖小兵作为(2021)粤030412536号的被执行人,肖小兵应当在未缴纳出资金额57.2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恒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裁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标的金额57.26万元人民币)。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072714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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