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清申50号
深圳市苏物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蒋国安: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深圳市苏物贸易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听证传票、申请书、证据、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听证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9时15分,听证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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