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民初48037号
知行餐饮品牌管理(深圳)中心(有限合伙)、广东知行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知行餐饮品牌管理(深圳)中心(有限合伙)、广州浇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知行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兮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4803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知行餐饮品牌管理(深圳)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悠饭团餐—企业合作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餐费共计人民币156,606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陆佰零陆元整)。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3月01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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