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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9002号开庭公告

罗童湖:


本院受理原告刘虹秀与被告苏丹青、罗童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确认原告拥有位于珠海斗门区井岸镇水郡三路1号22栋2702、28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码:20160144596、20160144631号)的各50%所有权;二、判令停止执行珠海斗门区井岸镇水郡三路1号22栋2702、2802号房产的各50%份额;两房产各50%份额价值合计为1150266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14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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