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军、陈乐强、陈银卿、陈再喜、陈乐伍、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汕头市斯达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越与被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少军、陈乐强、陈银卿、马丽斐、陈再喜、陈乐伍、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汕头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汕头市斯达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准不得执行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324国道西侧厂益路北侧猛狮国际广场商住楼b1905号房产;2、确认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324国道西侧厂益路北侧猛狮国际广场商住楼b1905号房产,属于林克诚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09日14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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