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执异598、599号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两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答辩及举证通知书和证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如下:追加被申请人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湾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粤0304执11100号案的被执行人。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裁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凯发ag旗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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