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执异61号之一
唐小梅、深圳市斯亚特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肖莲申请追加唐小梅为(2020)粤0304执31546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唐小梅为本院(2020)粤0304执31546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斯亚特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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