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304执异662号
张守菊、东莞市常鑫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凯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守菊,被执行人汪小元、东莞市常鑫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申请人申请事项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张守菊为(2019)粤0304执1755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听证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9时30分,请在听证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听证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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