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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371、401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304执异371401


李明、深圳市秦商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秦商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深利源海润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秦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英信(371号案)、程卫华(401号案)与被申请人李明、深圳市秦商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秦商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深利源海润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秦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被执行人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听证时间为20199191430分,请在听证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听证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六日


 

 

(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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