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4民初1222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19-06-19
来源:福田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304民初12227号之一
江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翔诉被告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翔偿还借款9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已偿还的154123元应当在利息中扣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为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登于本院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