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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4856号之二

2017)粤0304民初34856号之二

深圳市华兆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锦耀诉被告尹晓仲、深圳市华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辖终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8716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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