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304民初4468号
曾庆霖: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大陆国兴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涵凯实业有限公司、曾庆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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