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897号之一
发布时间:2017-08-05
来源:福田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304民初20897号之一
岑家雄、邓艳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兆驰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志敏、岑家雄、邓艳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4民初20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蔡志敏、邓艳丽、岑家雄对(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深圳市深华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兆驰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的债务中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7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