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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布4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花都x弘实业有限公司、胡x华、黄x明、奉x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冻结x弘实业公司名下账户、并将其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
   

x弘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办公楼时,将工程分别层层分包给被执行人黄x明、胡x华、奉x毅。奉x毅雇佣申请执行人完成其承包的工程。2011年1月申请人在工作时摔下一楼地面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奉x毅需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款项共计127855.31元,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立案执行后,花都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没有任何回应。经调查,第一责任人奉?毅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
行人x弘实业公司名下仅有2997.84元。后花都法院依法扣划了胡x华、黄x明的银行存款92804.64元,查封了胡x华名下的一套房产。
    为推进案件执行,花都法院依法将x弘实业有限公司、胡x华、黄x明、奉x毅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与此同时,花都法院依法冻结了x弘实业
公司名下的账户,并了解到x弘实业公司的账户仅是用于缴税。此后广州、花都地区多家银行拒绝贷款给x弘公司,其生意交易受到极大影响。

此后,被执行人黄x明主动联系花都法院,并将剩余款项交到法院,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案例二:被执行人黄某新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法院查封其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山四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某新知识产权纠纷的2件案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黄某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中山四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70000、55000元,黄某新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3400元。因被执行人黄某新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山四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佛山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龙岗区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执行法院遂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
龙岗区某花园a栋909房及其名下的三个注册商标。
  为惩戒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执行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将黄某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被执行人信用受损,融资受挫,其委托代理
人请求在执行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和解。
  同年9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申请执行
费1796元。被执行人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该2件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案例三:铝业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2014年10月23日,吴川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邵某奎申请执行广东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铝业”)拖欠工程款一案。吴川法院即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邵某奎支付工程款204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某铝业拒不履行义务。
  承办法官对某铝业开展“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某铝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吴川支行开立了账户。执行法官多次做某铝业相关负责人的思想工
作,并说明逃避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每次被执行人都有意避开。
  承办法官依法冻结了某铝业的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通知其已被列为失信人名单上报,近期将在媒体网络上公布
,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
  慑于征信系统威力和舆论压力,第二天,被执行人某铝业总经理主动找到承办法官承认错误,并保证一定尽快履行义务。2014年12月4日,
某铝业将标的款及执行费总计225809.43元汇入执行法院账户。同月10日,贵州民工领到工程款。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案例四:被执行人曾某红经常往返香港,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依法采取边境控制措施。
   

2014年9月24日,五华法院及时采取边境控制措施,成功促成一宗民间借贷案件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为今后同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积极借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魏某英诉被告曾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五华法院调解,达成被告曾某红分两期向原告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调解协议。
  2014年7月11日,因曾某红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五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
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并立即向银行征信部门、当地村委等查询被执行人曾某红的财产情况。通过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余额仅为0.42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过深入了解,办案干警得知被执行人曾某红之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凭《往来港澳通行证》经常往返香港,在大陆停留时
间很短暂,导致该案难以执行。
  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年9月5日,五华法院作出不准被执行人曾某红出境的裁定并层报省法院核准,省法院于9月18日核准。被执行
人曾某红被限制出境后,感到后悔莫及。执行干警趁热打铁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促成被执行人曾某红与申请执行人魏某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曾某红在签订协议时偿还3万元,剩余欠款从2014年10月份开始每月偿还33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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